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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咸阳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

2017-09-13 09: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地表水水质饮用水水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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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生态环境保护

14.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严格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完成全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有序开展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与评估,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物理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和饮用水水源监控、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启动主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划分。(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15.防治地下水污染。完成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年度目标任务。石化生产存储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逐步实施必要的防渗处理,力争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参与)

16.提升水环境监管水平。提升市、县两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建设水平,2017年底前,建成全市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开展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加强入河排污口规范建设和达标监管。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配合建立省、市、县三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市环保局、人民银行咸阳分行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咸阳银监局等参与)

17.加强环保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资源利用和安全处置等先进技术的应用。配合做好《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工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六)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18.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2017年9月底前,未正式完成的8个水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要向社会公开,并报市政府备案。按照泾河、漆水河、三水河、冶峪河保持III类水体,渭河巩固IV类水体,清河、甘河提升为V类水体,全市消灭劣V类水体的水质目标,对不达标的水质断面认真分析原因,逐一排查辖区污染源及排污口,采取铁腕措施,限期达标排放。对治理后水质仍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19.扎实推进行动方案实施。以水质控制单元为核心,认真实施《咸阳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重点抓好全市6个控制单元主要防治任务的落实。做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收官工作,抓紧推动治污项目建成运行,发挥治污减污效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城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0.加强水环境风险防范。重点开展石油化工生产、输油输气管线、危废物处置、贮存设施及运输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和潜在环境风险排查。加强沿河、库工业企业及园区环境风险排查,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开展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演练,严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城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夯实主体责任。全面推行河长制,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履行“河长”职责,分别组织制定并落实河道治理计划,推动本辖区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协调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区分段夯实流域水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各自实施方案,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实施方案应对照水质目标,量化重点工作,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完善保障措施。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对牵头和负责的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加强督办。

(二)实施调度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国省考核要求制定重点工作台帐,每季度首月10日前要将上季度牵头和负责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送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市级各有关部门于12月10日前编写自查报告送市环境保护局。

(三)推进信息公开。市环保局按月通报各县市区河流考核断面监测结果,并以监测结果按年度扣缴污染补偿资金。各县市区要每半年公布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红黄牌企业名单、城区饮用水安全状况、黑臭水体治理情况、重点排污单位情况和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四)强化执法监管。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个别城镇污水处理厂长期超标排放”问题,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的执法检查,针对河流存在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通过挂牌督办、案件通报、移送司法的措施,切实解决各级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特别恶劣的环境问题。

(五)严肃考核问责。对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咸阳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开展季度和半年评估、年度考核工作,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等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依据考核追究责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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