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全文|《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7-09-13 10: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五十三条[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体系]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体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警预报。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第五十五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并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露天烧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环评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建设排放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并处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限期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五十八条[未按规定监测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四)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五十九条[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要求设置电子显示屏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要求设置电子显示屏、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查看更多>大气污染防治查看更多>大气环境质量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