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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9-20 10: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处理生活垃圾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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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焚烧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17.2.1的规定。本表之外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7.2.2垃圾池间、活性炭车间、蓄电池室、电缆夹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上料坡道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烧构件。电子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17.2.3汽机间与烟气净化车间之间通道两侧至少一面外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小时的防火墙,当墙上开有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17.2.4焚烧厂房地上部分的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根据焚烧线数量确定,地下部分的一个防火分区不应大于一条焚烧线的建筑面积。汽轮发电机组间与焚烧间合并建设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17.2.5综合主厂房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厂房各车间(主控楼、汽机间、卸料大厅、焚烧间、烟气净化间)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2.主厂房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式楼梯间,至少应有一部楼梯直通室外;主控楼应至少设一部疏散楼梯通至其屋面。

3.综合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设置在综合主厂房的中央控制室、电缆夹层和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等房间的安全出口应设置2个。

5综合主厂房的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焚烧厂房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7渗沥液沟道间至少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8卸料大厅人员安全出口和垃圾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17.2.6当上料坡道为单车道时,应设两个垃圾车出口。当上料坡道为双车道时,可设一个垃圾车出入口。

17.2.7电子设备间开向建筑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中央控制室、垃圾池间、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垃圾池间与垃圾吊控制室之间的窗,当不采用乙级防火窗时,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同一防火分区生产性质不同的车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其他位置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要求。

17.2.8疏散用的门及配电装置室和电缆夹层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7.2.9焚烧主厂房防爆泄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性炭车仓罐间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机械通风,外墙应设置泄压窗。

2氨水或尿素溶液储罐宜露天布置,当在室内布置时,储罐间应靠外墙布置,外墙应设置泄压窗。当还原剂为氨水时,房间内应设置氨浓度检测装置。

3锅炉采用激波吹灰时,乙炔汇流排间应贴临厂房外墙设置,外墙应设置泄压窗。

17.2.10焚烧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考虑消防因素,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17.3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7.3.1焚烧厂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焚烧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消防用水水源应可靠。

17.3.2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及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17.3.3焚烧厂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17.3.4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17.3.5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不小于表17.3.5的规定

17.3.6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2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17.3.6的规定

17.3.7消防水源、高位消防水箱、室内、外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17.3.8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引风机室,高压配电装置(无油),油浸变压器室,油泵房,水泵房,石灰浆制备间,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水净化站,冷却塔,化水车间,循环水处理间,启动锅炉房,空压站(有润滑油),热工、电气实验室,各分场维护间,污水处理构筑物,电缆隧道,材料库棚,机车库,警卫传达室。

17.3.9垃圾池间的消防设施应采用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其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垃圾池间固定消防水炮设计消防水量不应小于60L/s,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h。

2消防水炮室内供水系统应有不少于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管网的1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供给全部的消防水量,消防水炮室内、外供水管网整体应为环状管网。

3消防水炮应能够实现自动或远距离遥控操作。

4消防水炮给水系统室内配水管道宜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管道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或法兰。

5消防水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达到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消防水炮的设置不应妨碍垃圾给料装置的运行,设置场所应有设施维修通道及平台。

6暴露于垃圾池间内的消防水炮及其它消防设施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电机。

17.3.10焚烧炉进料口附近,宜设置消防水设施。

17.3.11油库的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油水分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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