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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9-20 10: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处理生活垃圾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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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程施工及验收

20.1一般规定

20.1.1焚烧厂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焚烧厂设计图纸、文件及相关标准的学习和技术研讨,了解垃圾焚烧工艺对各设施的特殊要求。

20.1.2焚烧厂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内容除常规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内容外,还应对下列设施提出施工方案:垃圾接收、储存及渗沥液储存设施防渗工程;垃圾池间及卸料大厅的密封工程;垃圾焚烧炉及其辅助设备安装工程;烟气净化及其辅助设备安装工程;飞灰处理设备安装工程。

20.1.3焚烧炉等大型设备基础施工前应核对设备荷载和基础承载力数据,确认无误再开始施工。

20.1.4关键设备安装前应仔细核对设备铭牌上的技术参数与图纸标示的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应向设计人员做进一步核实确认,确认无误后方能开始安装。

20.1.5施工安装使用的设备、材料、预制构件、器件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20.1.6焚烧锅炉等有关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应具有省级以上技术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与相应特种设备级别安装类型相符合的安装许可证。

20.1.7对工程的变更、修改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20.2工程施工及验收

20.2.1焚烧厂施工前应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并已完成设计交底。

2施工用临时建筑、交通运输、电源、水源、气(汽)源、照明、消防设施、主要材料、机具、器具等应准备充分。

3合理安排施工场地。

4设备安装前,除需要交叉安装的设备外,土建工程墙体、屋面、门窗、内部粉刷应基本完工,设备基础地坪、沟道应完工,混凝土强度应达到不低于设计强度的75%。用建筑结构作起吊或搬运设备承力点时,应核算结构承载力,以满足最大起吊或搬运的要求。

5应符合设备安装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满足安装条件的措施。

20.2.2设备材料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到货设备、材料应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开箱验收并作记录:

1)箱号、箱数、包装情况;

2)设备或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3)装箱清单、技术文件、专用工具;

4)设备、材料时效期限;

5)产品合格证书。

2检查的设备或材料符合供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应无短缺、损伤、变形、锈蚀。

3钢结构构件应有焊缝检查记录及预装检查记录。

20.2.3设备、材料保管应根据其规格、性能、对环境要求、时效期限及其他要求分类存放。需要露天存放的物品应有防护措施。保管的物品不应使其变形、损坏、锈蚀、错乱和丢失。堆放物品的高度应以安全、方便调运为原则。

20.2.4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垃圾焚烧锅炉、蒸汽管道、汽轮机机组、电力接入系统等设备和系统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DL/T5210相关专业专篇的要求。单一供热的焚烧厂的施工应参照国家有关供热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规范进行。

20.2.5垃圾焚烧厂采用的输送、起重、破碎、泵类、风机、压缩机等通用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及相应各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0.2.6袋式除尘器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JB/T8471的有关规定。

20.2.7焚烧厂通风与空调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20.2.8焚烧厂管道工程、绝热工程施工与验收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6的有关规定。

20.2.9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和设备可按供货商提供的安装、调试、验收进行施工和验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20.2.10电气设备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20.2.11国外引进设备的安装,可参照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资料等文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进行。

20.3竣工验收

20.3.1焚烧厂各项工程施工完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对全厂设备和系统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认各种特种设备安装后的检验记录资料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合格,确保所有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方能进行试运行;

2应提前5~7天将生活垃圾投入焚烧厂垃圾池间,在焚烧线试运行前应启动垃圾池间独立排风除臭系统,并确保臭气排放浓度达标。

3焚烧炉试运行前应完成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和仪器的校验和标定工作。

4试运行前应准备足够的助燃燃料以及烟气净化用的各种耗材。

5应按照焚烧炉供货商提供的烘炉升温曲线用助燃燃烧器进行烘炉,将焚烧炉炉膛主温控区温度升至850℃后,才能启动垃圾进料系统;

6垃圾进入焚烧炉后,烟气净化系统应立即投入使用;

7其它试运行的工作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

20.3.2焚烧线及其全部辅助系统与设备、设施试运行合格,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20.3.3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性建设工程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消防、环保工程、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环境绿化工程已经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完成,具备运行、使用条件和验收条件。未按期完成的,但不影响焚烧厂运行的少量土建工程、设备、仪器等,在落实具体解决方案和完成期限后,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焚烧线、烟气净化及配套垃圾热能利用设施已经安装配套,带负荷试运行合格。垃圾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炉膛主温控区温度、垃圾焚烧锅炉热效率、蒸汽参数、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设备噪声级、原料消耗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

3引进的设备、技术,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

4焚烧工艺装备、工器具、垃圾与原辅材料、配套件、协作条件及其他生产准备工作已适应焚烧运行要求。

5具备独立运行和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20.3.4重要结构部位、隐蔽工程、地下管线,应按工程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及时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不得作覆盖工程和后续工程。

20.3.5初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检验单位、主体设备供货商、环保单位、消防单位、劳动卫生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20.3.6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制定竣工验收工作计划;

2复查单项工程验收投入运行的文件;

3全面评定工程质量和设备安装、运转情况。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进行基本建设物资和财务清理工作,编制竣工决算,分析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对遗留财务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整理审查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开工报告,项目批复文件;

2)各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综合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变更记录;

3)工程和设备技术文件及其他必须文件;

4)基础检查记录,各设备、部件安装记录,设备缺损件清单及修复记录;

5)仪表试验记录,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

6)水压试验记录;

7)烘炉、煮炉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8)试运行记录。

6办理、移交厂外工程手续;

7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宜于竣工验收前一个月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20.3.7工程竣工验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行政和技术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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