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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9-20 10: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处理生活垃圾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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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电气消防

17.4.1焚烧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采用集中或控制中心报警。

17.4.2消防控制室应与中央控制室合并设置。

17.4.3焚烧厂的电缆夹层、控制室、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屋内配电装置及垃圾池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7.4.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7.4.5消防水泵及主厂房普通电梯应按I类负荷供电,主厂房消防电梯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17.4.6焚烧厂的应急照明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焚烧厂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正常时由低压380/220V厂用电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

2主厂房出入口、通道、楼梯间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宜采用自带电源的应急灯。

3当厂内有保安电源时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事故保安电源供电;当厂内无保安电源时,焚烧厂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点亮,正常时由低压380/220V厂用电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

17.4.7焚烧厂的电气消防设计除应符合上述条款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17.5暖通消防

17.5.1蓄电池室、渗沥液收集区域、调压站、油泵房不得采用明火采暖。

17.5.2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电气设备间。

17.5.3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应设置排烟设施;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可按房间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其他房间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17.5.4与防排烟无关的通风及空调设备应与消防系统连锁,出现火警时能够立即停运。

17.5.5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风机连锁,并应设置超温断电保护信号。

17.5.6除炉渣仓通风系统可采用难燃材料外,厂房内通风及空调系统的风道及附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17.5.7风道和冷水管道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17.5.8配电装置室、油断路器室应设置事故排风机,排风机电源开关应设在发生火灾时能安全方便切断的位置。

17.5.9建筑防排烟用风机宜设置在室外(屋面),当室外(屋面)无放置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防排烟风机房。

17.5.10垃圾池间宜设置火灾时防止烟气外溢的事故排风系统,事故排风系统可与垃圾池间机械排风系统合建。

17.6其它

17.6.1油库的消防设施设置,应根据油库等级、储罐形式、液体火灾危险性及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200m3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的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低倍数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覆土卧式油罐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可不设泡沫灭火系统,但应按本规范17.6.2条的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17.6.2油库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应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按6具配置。

2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不应少于表17.6.2的规定。

17.6.3油库及油泵房消防设施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17.6.4焚烧炉采用轻柴油作为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且日用油箱间和油泵间布置在焚烧厂房内时,日用油箱间和油泵间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17.6.5焚烧炉采用燃气作为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间应为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17.6.6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消防设施,严禁汽水管道、热风管道及油管道穿过。

17.6.7焚烧厂有关防火封堵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154的有关规定。

17.6.8焚烧厂设置自动喷水、泡沫和水喷雾灭火系统时,相应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和《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等的有关规定。

18其他辅助设施

18.1检测与化验

18.1.1焚烧厂应设置检测化验室,检测化验室应根据焚烧厂运行管理需要配置检测化验设备和设施。其检测化验类别可包括(但不限于)水质、垃圾成分、垃圾热值、炉渣热灼减率、飞灰及其稳定化物特性等。

18.1.2检测化验室宜在焚烧主厂房内布置,并应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的技术规范,结合焚烧厂的特点进行设计。

18.2维修及仓储设施

18.2.1焚烧厂应设置维修间,维修间应具有对全厂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与维修功能,通用设备的大、中修可通过社会化协作解决。

18.2.2维修间应配备必要的金工设备、机械工具、搬运设备和备用品、消耗品。

18.2.3焚烧厂应根据需要设置库房,用于存放各种材料、备品备件等,其中金属、非金属材料库以及备品备件库,应与油料、燃料库以及化学品库房分开设置。

18.3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

18.3.1厂区可不设变压器检修间,但应为变压器就地或附近检修提供必要条件。

18.3.2电气试验室设计应满足电测量仪表、继电器、二次接线和继电保护回路的调试与电测量仪表、继电器等机件修理的要求。

18.3.3自动化试验室的设备配置,应满足对工作仪表进行维修与调试的需要。

18.3.4自动化试验室不应布置在震动大、多灰尘、高噪声、潮湿和强磁场干扰的地方。

19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9.1一般规定

19.1.1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灰渣、恶臭、废水、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19.1.2焚烧厂建设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焚烧厂工作环境和条件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19.1.3应根据污染源的特性和合理确定的污染物产生量(浓度)制定焚烧厂的污染物治理措施。

19.2环境保护

19.2.1焚烧厂烟气污染物的种类可按表19.2.1分类。

19.2.2焚烧厂各种污染物设计排放限值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工艺方案的确定应符合焚烧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

19.2.3焚烧厂的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

19.2.4焚烧厂的噪声治理,首先应对噪声源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宜采取以隔声为主,辅以消声、隔振、吸声综合治理措施。

19.2.5焚烧线运行和停止运行期间,应有防止恶臭扩散到周围环境中的措施。焚烧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19.3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9.3.1焚烧厂的职业卫生保障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

19.3.2焚烧厂应设置必要的卫生防疫设施。

19.3.3焚烧厂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劳动防护用品规则》GB11651的有关规定。

19.3.4焚烧厂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和文件规定。焚烧厂安全生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的有关规定。

19.3.5焚烧厂劳动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通道、楼梯均应有足够的通行宽度、高度与适当的坡度;应有必要的护栏、扶手等。一般不应有障碍物,必须设置管线穿行时,应有保证通行安全的措施。

2.高空作业平台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应设置可吊挂的安全带及防止坠落的安全设施。大型槽罐类的设备内应有如安全梯等紧急安全措施。

3.机电设备周围留有足够的检修场地与通道。旋转设备裸露的运动部位应设置网、罩等防护设施。

4.堆放物品处,应有明显标记。重要场所、危险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牌等标记。

5.高噪声、明显震动的设备应采取隔声、隔震、消声、吸声等综合治理措施,以及人员防护措施。

6.对人员可以接触到的,表面温度高于50℃的设施,应采取保温或隔离措施。

7.需要进行内部人工维护修理的槽、罐类,应有固定或临时通风措施,并根据需要于出入口处设置供吊挂安全带的挂钩。

8.电气设备应尽可能设置在干燥场所,避免漏电。

9.对遥控设施,应设有紧急停车按钮。

10.人员疏散通道及其他重要通道处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11.设备控制尽可能自动化,并设置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时的可靠的安全装置。

12.应设置电话、广播等通讯设施,实现与各岗位迅速联系。

13.垃圾卸料平台外端应设置护栏或护壁,以及操作人员安全工作地带。

14.垃圾卸料门与垃圾池连接部位应设置车挡或其他安全措施。

15.吊车控制室位于垃圾池上方时,控制室的监视窗或窗前应设置金属框、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16.应设置垃圾抓斗与钢缆绳维修场地,并不影响其他抓斗运行。

17.垃圾进料斗的进口处应高于楼板面,并可在其周围设置不影响抓斗运行的护栏。进料斗应有解除如“架桥”等故障的措施。进料斗下部溜管应采取水冷却措施。

18.各种管道、阀门应采取易于操作和识别的措施。烟囱检测口处设置采样平台与护栏。

19.飞灰排放、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止飞灰扩散的密闭措施。

20.发生误操作时,系统可保证在安全范围运行与多余信息排除。异常信息及故障应准确传递给操作人员。

21.使用酸碱等化学品时,防止对人员伤害措施。

22.压力容器应严格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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