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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9-20 10: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处理生活垃圾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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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0.1垃圾焚烧厂的建设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

3.0.2垃圾焚烧厂应包括:垃圾接收、储存与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炉渣输送与储存系统、飞灰输送(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物流及物料计量系统,以及辅助燃烧系统、助燃燃料供应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和化验、维修等其他辅助系统。

3.0.3垃圾焚烧厂周围有长期稳定热(冷)用户时,垃圾焚烧厂应优先考虑热(冷)电联产的热能利用方式。无长期稳定热(冷)用户时,可采用以发电为主的热能利用方式。

3.0.4焚烧热能发电应优先考虑向电网输送,电网接入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

3.0.5垃圾焚烧厂的发电不参加电网调峰。

3.0.6垃圾焚烧厂在不影响其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有效处理的前提下可掺烧其它固体废弃物。

3.0.7改建和扩建焚烧厂的设计应结合原厂总平面布置、原厂设备布置以及原有建构筑物的特点统筹考虑。

3.0.8垃圾焚烧厂工艺系统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宜低于20年。

4厂址选择

4.0.1厂址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的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可。

4.0.2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

4.0.3厂址选择应符合生态保护、饮用水源保护、文物保护、矿产资源、机场净空、文化遗址、军事设施、风景名胜区等的要求。

4.0.4所选厂址的自然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裂地带、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岩溶发育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选址应充分考虑集约化用地,优先选择在工业区或环保产业园区,宜选用非可耕地;

3厂址标高应满足高于重现期为50年一遇的洪水位的条件,当不能满足上述条件而又必须选择该厂址时,厂区应有建设排洪沟、挡水堤坝等可靠防洪、排涝设施的条件。

4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5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6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7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并考虑输电出线方向、电压等级与回路数、高压线对附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因素;

8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供热(供冷)的垃圾焚烧厂,厂址的选择应考虑热(冷)用户分布、供热(冷)管网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9厂址宜选择在附近居民区或生活水源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5垃圾焚烧厂规模确定及焚烧技术选择

5.1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垃圾特性调查、预测

5.1.1垃圾焚烧厂规模确定前宜对服务区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特性进行现状调查和预测。

5.1.2生活垃圾特性现状调查可利用环卫部门的统计数据,其中垃圾量按车吨位统计的数据应根据车亏载率进行修正,确保垃圾量数据的准确性。

5.1.3垃圾特性现状调查宜分不同季节进行,原有数据不全的,宜进行补充检测。

5.1.4生活垃圾产生量宜根据人均日产生量变化趋势和焚烧厂服务区域人口规划进行预测。

5.1.5垃圾物化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物理性质:物理成分、容重、粒度等;

2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等;

3元素分析:碳(C)、氢(H)、氧(O)、氮(N)、硫(S)、氯(Cl)。

5.1.6垃圾采样和成分分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中的有关规定。

5.1.7垃圾热值可取样检测,也可根据相关数据进行估算。当具有生活垃圾元素分析数据时,垃圾低位热值可按式5.1.7-1估算:

5.2垃圾焚烧厂处理规模

5.2.1垃圾焚烧厂的额定处理规模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或垃圾处理设施规划、该厂服务区范围的垃圾产生量现状及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并结合设计垃圾低位热值确定。分期建设的焚烧厂应合理确定各期的额定处理规模。

5.2.2设计垃圾低位热值宜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内垃圾特性变化规律,按焚烧厂开始运行后第5~8年的预测垃圾低位热值确定。

5.2.3在焚烧线工艺设计计算时,应考虑入厂垃圾和入炉垃圾在水分、热值、灰分等方面的差别。

5.2.4焚烧线数量和单条焚烧线额定处理规模应根据焚烧厂额定处理规模、所选炉型的技术成熟度等因素确定,宜设置2-4条焚烧线。

5.2.5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特大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2000t/d及以上;

2Ⅰ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1200~2000t/d(含1200t/d);

3Ⅱ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600~1200t/d(含600t/d);

4Ⅲ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150~600t/d(含150t/d)。

5.3焚烧技术的比较选择

5.3.1焚烧技术的选择应根据所处理垃圾特性,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进行,并应选择连续焚烧技术。

5.3.2混合收集原生垃圾及未经破碎的生活垃圾筛上物的焚烧宜选择往复式炉排炉焚烧技术。

5.3.3选择对焚烧物料均匀性要求较高的焚烧技术时,应配套设置垃圾分选和破碎系统。

5.3.4采用新的焚烧技术时,新技术应具有实际工程1:10以上规模中试线的成功运行业绩,工程设计参数应根据中试数据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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