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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9-20 10: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处理生活垃圾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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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垃圾接收、储存及预处理

8.1一般规定

8.1.1应根据焚烧设备的特点和工艺要求配置相应的垃圾接收、储存及预处理系统。

8.1.2大件垃圾较多时,可考虑在厂内设置大件垃圾分拣、破碎设施。

8.1.3处理原生混合生活垃圾的流化床焚烧厂应设置生活垃圾预处理系统,预处理系统的工艺设计及设备配置应根据当地生活垃圾成分及焚烧炉稳定运行要求确定。

8.1.4北方寒冷地区城市冬季宜采取融冰措施,防止带冰、雪垃圾进入焚烧炉。

8.2垃圾接收

8.2.1垃圾焚烧厂应设置汽车衡,对进厂垃圾量进行称量。设置汽车衡的数量应根据垃圾车的规格及车流密度等因素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特大类垃圾焚烧厂设置3台或以上;

2Ⅰ类、Ⅱ类垃圾焚烧厂设置2~3台;

3Ⅲ类垃圾焚烧厂设置1~2台。

8.2.2垃圾称量系统应考虑垃圾和其它进出厂物料的称重,并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储存功能,数据应能储存一年以上。

8.2.3汽车衡规格按垃圾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3~1.7倍配置,准确度不低于中准确度级(Ⅲ级)。有条件的焚烧厂可配置水泥、飞灰等大宗物料运输车称量设备。

8.2.4应设置垃圾卸料大厅,并应封闭良好,车辆出入口宜设置空气幕。垃圾车上料坡道宜做封闭处理。

8.2.5垃圾卸料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卸料平台垂直于卸料门方向的宽度应根据最大垃圾运输车的长度确定,保证垃圾车一次转弯即可对正任一卸料门;

2应设置安全岛、内墙防撞护栏、信号灯、警示牌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及事故照明设施;

3应有良好的采光;

4应有地面冲洗、废水导排设施和卫生防疫措施;

5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

6应有交通指挥系统。

8.2.6垃圾卸料口和卸料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卸料口数量应以维持正常卸料作业和垃圾进厂高峰时段不堵车为原则,且不应少于4个;

2卸料口宽度不应小于最大垃圾车宽加1.2m,高度应满足顺利卸料作业的要求;

3卸料门应具有耐腐蚀、强度高、寿命长、开关灵活、密闭性好等性能;

8.2.7垃圾卸料口处应设置防车辆坠落设施。

8.3垃圾储存、输送及预处理

8.3.1带有生活垃圾预处理系统的焚烧厂,宜分别设置原生垃圾池间和处理后的入炉垃圾池间。

8.3.2垃圾池间总有效容积宜按5~7天额定垃圾焚烧量确定。垃圾池间净宽度不应小于抓斗最大张角直径的2.5倍。

8.3.3垃圾池间屋顶、玻璃窗等应进行密封处理,检查口、卸料门等应选用密封良好的门。

8.3.4垃圾池间内壁和底面,应平滑耐磨,具有抗冲击、防渗、防腐蚀性能。垃圾池间底部宜有不小于2%的渗沥液导排坡度,坡向一侧的渗沥液导排口。

8.3.5垃圾池间应设置垃圾渗沥液收集导排设施,渗沥液收集导排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渗沥液导排口宜设在垃圾储存间侧墙底部,并沿侧墙均匀布置。

2垃圾渗沥液收集、储存和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

3应设置渗沥液导排口和导排沟的人工清理通道及冲洗设施。

8.3.6垃圾抓斗起重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抓斗起重机的生产率宜按2-3倍焚烧厂额定垃圾处理能力确定;

2配置数量应满足作业要求,且不宜少于2台;

3应有计量功能;

4抓斗容积应满足焚烧炉进料的需要,并宜设置备用抓斗;

5应有防碰撞的功能;

6应根据需要考虑在垃圾池两端和进料斗一侧设置抓斗检修平台和检修孔,并设置检修人员进入的检修门和通道,检修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8.3.7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应有换气措施,相对垃圾池间的一面应有密闭、安全防护的观察窗,观察窗的设计应考虑防止反光、防结露及清洁措施。

8.3.8采用传送设备向焚烧炉输送垃圾时,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应保证垃圾输送的均匀性和物料量的可调节性。

8.3.9设有垃圾预处理系统的焚烧厂,垃圾预处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大件垃圾人工分拣工位;

2所选破碎机应具有防软物质缠绕和硬物质卡死的功能;

3对含水率较大的垃圾,可配置去除水分的工艺和设备;

4对含灰土较大的垃圾,可设置去除灰土的工艺和设备。

9焚烧系统

9.1一般规定

9.1.1垃圾焚烧系统应包括垃圾进料系统、点火装置、固体垃圾及挥发性物质焚烧系统、驱动装置、出渣装置、燃烧空气装置、辅助燃烧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

9.1.2采用垃圾连续焚烧方式时,焚烧线设计年累计运行小时数不应小于8000。若焚烧线设计年累计运行小时数不能达到8000的,宜设置两条以上独立运行的焚烧线或设置备用焚烧线。

9.1.3焚烧系统各主要设备,应采用单元制配置方式。

9.1.4应在对生活垃圾成分和热值的合理预测基础上确定焚烧炉设计垃圾低位热值以及保证正常运行的焚烧炉下限垃圾低位热值和焚烧炉上限垃圾低位热值。

9.1.5焚烧系统设计应提供物料平衡图和能量平衡图,物料平衡图和能量平衡图应表示出下限工况、额定工况和上限工况下焚烧线各组成系统输入、输出物质和能量的量化关系。

9.1.6焚烧系统设计应提供焚烧炉的燃烧图,燃烧图应能反映该炉设计额定工况点、正常工作区域、短期超负荷工作区域以及助燃工作区域。

9.1.7机械炉排焚烧炉的推料器处应设置渗沥液收集装置,渗沥液收集后送至厂内渗沥液储存池。

9.2垃圾焚烧炉

9.2.1新建垃圾焚烧厂宜采用相同规格、型号的垃圾焚烧炉。

9.2.2垃圾焚烧炉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适应焚烧厂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的特性,并适应全年垃圾特性变化。

2焚烧炉应同时具备垃圾固体物料充分燃烧和挥发分充分燃烧的性能。

3焚烧炉应设置自动燃烧控制系统(ACC),自动燃烧控制系统应针对焚烧炉服务区域的垃圾特性设置控制模式和控制参数,确保系统使用顺畅、垃圾焚烧工况和余热锅炉热输出稳定。

4焚烧炉外表面设计温度不应高于50℃。

9.2.3焚烧炉设计应使最大烟气量下,主温控区内温度不低于850℃的条件下烟气滞留时间不小于2s。主温控区内设置锅炉水冷壁时,水冷壁内侧应设置卫燃带。

9.2.4焚烧炉应设置炉膛主温控区,炉膛主温控区温度监测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温控区内应至少设置上中下(前中后)三个温度监测断面;上下(前后)温度监测断面之间的距离应使最大烟气量下烟气在两断面之间的停留时间大于2s;

2每个温度监测断面应至少设置3个温度监测点;

3主温控区下部温度监测断面宜设置于最高(后)二次风喷射口上方(后方),且温度检测数据不应受到二次风温度的影响;

4温度监测元件距炉墙内表面距离不宜大于200mm;

5温度测温元件应设置保护套管,并应做到易拆装;

6应对主温控区温度进行实时在线监测,监测数据应作为辅助燃烧器自动启停的控制信号;

7应将每台焚烧炉主温控区的所有温度监测点的在线监测数据在电脑中形成曲线,并可在同一画面中显示,画面中应采用突出颜色标注850℃的直线,所有温度数据和曲线的电子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小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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