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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9-20 10: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处理生活垃圾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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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总图运输

6.1总图规划与设计

6.1.1垃圾焚烧厂的全厂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物料储存与输送等设施环境,特别是热能利用条件,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6.1.2焚烧厂的各项用地指标应符合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及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6.1.3垃圾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并应方便车辆的进出。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做到通畅。

6.1.4垃圾焚烧厂应考虑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应考虑社会化服务的可能性,避免重复建设。

6.1.5分期建设的焚烧厂,总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二期及以后的预留用地。

6.2总图布置

6.2.1垃圾焚烧厂应以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特点,结合地形、风向、用地条件,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考虑厂区的立面和整体效果。

6.2.2总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恶臭、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

6.2.3厂区各种管线应合理布置、统筹安排,且应符合各专业管线技术规范的要求。管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厂区条件、规范要求及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

6.2.4建筑物单体、堆场、储罐等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各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2.4的有关规定。

注:①自然通风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与主控楼、单元控制楼、计算机室等建筑物采用30m,其余建筑物均采用15m~20m(除水工设施等采用15m外,其他均采用20m),且不小于2倍塔的进风口高度;

②为冷却塔零米(水面)外壁至屋外配电装置构架净距,当冷却塔位于屋外配电装置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时为40m,位于冬季盛行风的下风侧时为25m;

③在非严寒地区或全年主导风向下风侧采用40m,严寒地区或全年主导风向上风侧采用60m;

④D为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却塔进出口下缘塔筒直径(认字柱与水面交点处直径),取相邻较大塔的直径;冷却塔采用非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45D,困难情况下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大于4倍进风口的高度;冷却塔采用塔集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5D,有困难时可适当缩减;当间距小于0.5D时,应要求冷却塔采取减小风的负压负荷的措施;

⑤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的规定;塔排一字形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小于4m;塔平行错开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小于4倍进风口高度。

⑥助燃油罐与厂区建构筑物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中的有关规定。

6.2.5地磅房应设在垃圾焚烧厂内物流出入口处,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出入口围墙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

6.2.6厂区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焚烧主厂房的室外地坪应满足防洪的要求,设计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0.5m以上。厂区其他区域的地面标高不应低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

2厂区设计标高不能满足防洪要求时,应设防洪堤,防洪堤堤顶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江、河、湖旁的焚烧厂,应建防洪堤,防洪堤堤顶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0.5m,当受风、浪影响较大时,防洪堤堤顶标高应再加50年一遇的浪爬高。

2)位于海滨的焚烧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高水位或潮位0.5m,再加重现期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

3)在内涝地区建厂时,应设置厂区围堤,围堤应一次建成,堤顶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0.5m以上。

6.2.7厂内引桥、架空管廊等与道路净空应不小于4米,保证消防车通行。

6.2.8油库、油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中的有关规定。

6.2.9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

6.3厂区运输与道路

6.3.1垃圾焚烧厂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进、出厂物料的运输和消防车辆通行的需求、并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

6.3.2垃圾焚烧厂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垃圾焚烧厂房周围应设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厂区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中的有关规定。

6.3.3通向垃圾卸料平台的坡道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执行,为双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7m;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4m。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纵坡不应大于8%。圆曲线处道路的加宽应根据通行车型确定。

6.3.4垃圾焚烧厂宜设置应急停车场,应急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入口附近处。

6.4绿化

6.4.1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图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并考虑厂区美化的要求。

6.4.2厂区的绿地率宜控制在30%以内。

6.4.3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7焚烧主厂房布置

7.0.1焚烧主厂房应以焚烧炉、余热锅炉和烟气净化等系统和设备为主进行布置,做到工艺流程和管道布置顺畅,设备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设备维修和操作的需要,并留必要的检修通道和吊装空间。

7.0.2垃圾储存间和卸料大厅宜结合地形、地质条件进行平面和竖向布置。带有预处理工艺的焚烧厂,应设置原生垃圾和成品垃圾两个储存间,两个储存间的布置应有利于物料的输送。

7.0.3锅炉间、汽轮发电机间、除氧器间、循环冷却泵间、冷却塔等的布置应结合蒸汽、冷凝水和循环冷却水等介质的流向合理确定。

7.0.4烟气净化设备宜布置在车间内,并应根据烟气净化工艺流程顺序和烟气流向确定各工艺段设备的位置。

7.0.5采用激波吹灰的焚烧厂,应设置乙炔汇流排间。

7.0.6主厂房内设置的配电间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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