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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落后产能淘汰
7.优化产业布局。科学引导全市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结合我市污染防控重点,进一步优化VOCs重点行业产业发展和布局。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排放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对建成区内污染企业开展排查和清理,确保建成区无钢铁、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污染行业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8.压缩过剩产能。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做好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排查,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制订限期整改方案,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完成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城管局、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9.淘汰落后产能。完成省下达的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经整改达不到强制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有序关停退出。继续推行水乡经济区“两高一低”企业引退和整治工作,引导推动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高污染企业有序退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要求,淘汰和转移“小散乱污”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四)推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广节能技术和绿色建筑
10.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根据《东莞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工作方案》安排,2017年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加强VOCs重点排放企业的清洁生产工作,鼓励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的密闭生产工艺,强化生产、运输、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环节的VOCs控制,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2017年底前推进第二批VOCs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11.推动绿色示范项目建设。推动绿色供应链示范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把节能环保等“绿色因素”融入整个供应链管理,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废气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理等每一个环节都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同时推动企业开展“绿色认证”,采用资金奖励、市场引导等方式,促进行业自律自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12.实施节能工程。继续实施加工贸易企业能效提升计划。加大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继续推动所有符合环保政策的燃煤工业锅炉进行能效测试和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13.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强化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大力发展运行阶段绿色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全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以上)和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应落实本项目规划建筑面积20%以上(并不少于一个单体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14.推广使用环保建筑材料。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机关事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五)强化固定源污染综合治理,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5.强化工业VOCs污染整治。在2017年4月底前,明确印刷、塑胶、汽车和摩托车制造(表面涂装)行业“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整治项目要求及名单,制定整治技术指南及年度整治工作方案。6月底前巩固完成家具、制鞋企业VOCs污染整治任务,制定印刷、塑胶、汽车和摩托车制造(表面涂装)行业VOCs整治财政补助政策,通过财政奖励与强化监管相结合的措施,推进印刷、塑胶、汽车和摩托车制造(表面涂装)行业整治工作。所有石化企业要完成VOCs综合整治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重点排污单位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安装VOCs连续在线监测装置,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继续深化省级重点监管企业VOCs整治工作,完成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整治任务,推行“一企一策”管理工作,年底前省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完成率达到6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16.深化工业锅炉污染治理。研究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继续推进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与7MW以上燃煤热水锅炉企业开展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加强现有生物质锅炉排查,完善生物质锅炉台账管理制度,严厉查处非法改用锅炉燃料行为,同时督促集中供热区域、燃气已供达区域需要淘汰或改燃天然气的生物质锅炉限期完成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17.推进火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完善煤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通过经济、技术手段促进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严格实施节能低碳环保调度发电。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沙角电厂群7台机组及玖龙纸业6号机组等10万千瓦以上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供电局、虎门镇和麻涌镇人民政府)
18.深化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区饮食服务业炉灶应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大力推广应用电磁厨具等电能替代产品,提升餐饮服务环保水平。强化餐饮业油烟治理,2017年底前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进大型餐饮企业加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露天烧烤和产生油烟的露天餐饮加工污染源控制管理。定期开展针对重点区域占道经营露天烧烤和餐饮加工专项清查联合行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食药监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六)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19.优化城市交通管理。提升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交通结构,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实现城市内外交通高效衔接,构筑市区微循环公交系统。规范和引导共享单车健康发展,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市镇各级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且确保道路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加快各行业老旧车辆更新,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规模化、商业化应用。2017年新增或更新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得低于90%,其余1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车中,纯电动出租车比例不得低于75%,其余25%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5%,其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5%。(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发改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邮政局、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0.完成黄标车淘汰。完成省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11305辆,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加强黄标车抓拍系统管理,完善黄标车跨区域闯限行区联合电子执法网,继续实施全市区域限行黄标车。保障汽车报废企业拆解效率,满足全市报废汽车的报废拆解需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1.提高新车环保准入门槛。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进行新车登记和外地转入登记。加强黄标车异地检验的审核把关。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2.强化在用车辆污染控制。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信息系统维护,确保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以及排气超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继续落实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经告知仍不办理机动车检测的强制报废制度。组织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夜间进城重型柴油车的整治力度,通过视频抓拍等措施加强对黑烟车的执法力度,消灭黑烟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3.加强油品检查和油气回收监管。继续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车用成品油,车用汽油全年蒸汽压限值控制在45-60千帕,做好逐步供应国VI车用成品油的前期准备工作。拖拉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燃用的普通柴油自2017年7月1日必须符合国IV质量标准。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活动,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定期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进行抽样检测,强化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4.建立船舶污染防治体系。加强对船舶污染调查研究,强化污染减排。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按要求使用低硫燃油。2017年开始,港口区域靠岸停泊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5.组织实施港口污染防治。加快岸电设施建设,鼓励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新建沿海邮轮泊位和10万吨及以上的集装箱泊位需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其它大型码头泊位应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已建成的大型邮轮和集装箱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推动原油储油库、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海事局、市环保局、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6.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深化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摸底调查,逐步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研究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七)强化面源污染综合整治,遏制扬尘和有毒气体排放
27.全面加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大气法和省扬尘污染防控条例,完善扬尘污染督查督导机制,加强扬尘污染源执法监管。继续由环保、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扬尘协同防治专项工作组,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开展现场检查,加强对扬尘污染问题研究。同时,加强工作考核,将扬尘污染整治情况、现场检查和监测情况纳入镇街环保责任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8.严控施工扬尘。根据《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手册》要求,对施工工地进行排查,对未能达到要求的施工工地进行限期治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施工工地以及其他区域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要求采用喷雾抑尘设备加强土方挖掘等易产生扬尘工序的污染控制。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须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定期对建筑工地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9.严控道路扬尘。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监管,渣土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配备GPS,开展无证运输工程渣土整治行动。对夜间建筑工地周边重点区域开展“泥头车”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违法泥头车的查处力度。加强垃圾清运管理,严防二次污染。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增加重点时段洒水频次,加强道路喷雾抑尘工作,重点镇街要配备喷雾抑尘应急设施,冬防期间重点路段洒水和喷雾频次增加至每日8次以上。开展道路扬尘监测工作,每月对各镇街主要道路开展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30.强化工业堆场和码头污染整治。加强对工业企业煤堆、料堆、渣堆、灰堆、产品堆场以及水泥搅拌站、沥青生产企业等堆场进行排查,对未达到要求工业堆场开展限期治理。加强对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监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31.推进裸露土地扬尘管理。推进余泥渣土受纳场、政府储备用地、采石取土场、新建道路两侧公共区域、裸露停车场等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硬化、洒水、覆盖等措施,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32.加强露天焚烧污染控制。全面禁止秸秆、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落实镇街属地责任制,大力打击违法露天焚烧行为。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模式和宗教活动,引导公众自觉、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推动文明敬香。(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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