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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环保厅印发印发《201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VOCs排放治理。整理要点如下:
地区:以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为重点控制区,珠海市、肇庆市、江门市、惠州市、中山市为协同控制区。
时间:9月15日至11月30日
所有炼油石化企业应在9月20日前完成三季度泄漏检测与维修工作。计量、投料、物料中转、调漆、分散、研磨、清洗等环节工艺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
表面涂装相关行业:乘用车、货车驾驶仓、货车/厢式货车和客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分别不高于20、55、70和150g/m2,烘干室排气筒排放的总VOCs浓度不应高于50mg/m3,其他排气筒排放的总VOCs浓度不应高于90mg/m3。集装箱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不应高于110g/m2,排气筒排放的总VOCs浓度不应高于90mg/m3。除特种集装箱外,所有集装箱制造企业应在9月20日前完成涂装线水性化改造,并在行动实施阶段全面采用水性涂料。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
以广州市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佛山市顺德区、禅城区、南海区,东莞市厚街镇、大岭山镇、水乡片区等为重点地区,以表面涂装、家具制造、炼油石化、化工和包装印刷等为重点行业制定并实施VOCs排放企业错峰生产或停、限产措施。
关于印发《201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7〕137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献忠020-87535336)
201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臭氧污染已成为影响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量达标的首要污染物,特别是秋季区域臭氧污染尤为突出。为切实做好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相关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会议精神,以控制珠江三角洲地区秋季臭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控为着力点,加强区域联动,实施协同减排,强化监督检查与监测评估,推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行动目标
加快贯彻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在持续推动氮氧化物(NOx)治理的基础上,强化珠江三角洲地区VOCs排放控制,遏制臭氧污染,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三、行动安排
本次行动以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为重点控制区,珠海市、肇庆市、江门市、惠州市、中山市为协同控制区。
2017年9月15日前为本次行动的准备阶段,9月15日至11月30日为专项行动实施阶段。
四、重点工作
(一)排查清理“散乱污”企业。
加强涉VOCs“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商、环保、发改、土地、规划、税务、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应办而未办理(特别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和工业小作坊),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工业企业,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关停取缔。对于符合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经过整合可达到管理要求的工业企业,实施整合搬迁。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但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严重,可通过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治。
2017年9月底前,各城市应加强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制定“小散乱污”专项整治方案,建立辖区内“散乱污”大气污染排放企业清单,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严格依法实施“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或限期整治,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二)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治理。
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VOCs排放治理。各地市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减排要求,按照“环保安全并重”的要求全面加强工业VOCs排放控制,加快实施VOCs排放行业的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落实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治理,示范区城市争取提早完成2017年度任务。
炼油石化和化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炼油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料储存应按规定采用压力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和安装密闭排气系统的固定顶罐;生产设施及其他排放有机废气的设施设备应设置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并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火炬系统应确保任何时候进入火炬的VOCs均能被点燃并充分燃烧;所有炼油石化企业应在9月20日前完成三季度泄漏检测与维修工作。涂料/油墨制造等化工企业应进一步强化原辅材料替代,减少苯、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计量、投料、物料中转、调漆、分散、研磨、清洗等环节工艺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
表面涂装相关行业应进一步提高低挥发性涂料和其他环保原辅材料的使用比例。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GB24409)要求,乘用车、货车驾驶仓、货车/厢式货车和客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分别不高于20、55、70和150g/m2,烘干室排气筒排放的总VOCs浓度不应高于50mg/m3,其他排气筒排放的总VOCs浓度不应高于90mg/m3。集装箱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不应高于110g/m2,排气筒排放的总VOCs浓度不应高于90mg/m3。除特种集装箱外,所有集装箱制造企业应在9月20日前完成涂装线水性化改造,并在行动实施阶段全面采用水性涂料。加强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
家具制造行业应加大环保原辅材料替代力度。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应达到50%以上,严格控制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700g/L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全面禁止无VOCs收集、净化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喷涂、烘干等环节的工艺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净化处理,稳定达标排放。
包装印刷行业应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提高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比例,低VOCs含量油墨占油墨总用量应达30%,水性胶粘剂用量占总用量达80%。产生VOCs废气的工序应在密闭工作间或设置收集效果良好的集气罩,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在行动实施阶段,示范区城市的包装印刷企业应全面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
(三)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
深入实施大气专项督查,强化涉VOCs企业监管。以省、市两级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和已实施VOCs废气收集治理的企业为重点,加强VOCs排放源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监管。坚决依法查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擅自停用,故意稀释排放,吸附剂、催化剂等耗材未按设计和达标排放要求进行再生、更换,废气VOCs超标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对废气收集设施和管道老旧破损,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与排放工艺环节不匹配,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低下,VOCs原辅材料使用、废气处理耗材用量和更换管理台账不规范等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VOCs排放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对已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的重点企业,加强在线监测的监督管理,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严格NOx达标排放管理。以脱硝设施运行情况和NOx达标排放情况为重点,加大火电、钢铁、水泥、陶瓷、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和国控、省控重点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数据监管,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放和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排污不达标企业应限期实现治理达标。
加强生物质成型锅炉监管。各城市应限期完成全面排查取缔非专用燃烧设备任务,严禁燃煤、燃油、燃天然气等锅炉直接改烧生物质或生物质成型燃料,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生物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应符合《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1052-2012)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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