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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15.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变更土地所有权人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或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市环保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局、国土局等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经信委、农业局
16.明确建设用地风险管控要求
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须进行修复达标或规划调整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责令相关责任方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规划局
17.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城乡规划、住建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环保局
(五)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调查,严控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
18.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调查
布设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加强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力度,每3年开展1次监测。积极开展饮用水源地土壤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典型饮用水源地土壤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建立并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基础环境信息库,全面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禀赋、环境质量、环境监管与环境风险状况。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水利局、卫计委
19.严控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涉及的县(市、区)要推进保护区周边土壤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做到4个禁止: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禁止未经允许的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河长办、水利局、住建局、环保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公安局、海洋与渔业局,漳州海事局
(六)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20.加强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未利用地的土壤保护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建任何可能影响耕地、园地和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质量的工业企业。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布局重点行业企业,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发改委、国土局、经信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局、住建局、环保局
21.严格实施用地指标和总量控制
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城乡建设用地“三界四区”(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
22.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
沿海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监督沿海工业区污水达标排放,依法严查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等向滩涂非法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岸线资源保护与优化利用,对海岸带开发强度、时序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制定科学的港口发展规划,保护滨海湿地,有效控制主要排海污染物。以陆源污染防治为重点,确保临港工业区入海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浓度稳定达标。要加强滩涂环境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发布信息,加强预警监管。
责任单位:各沿海县(市)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海洋与渔业局、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漳州海事局
2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有明确的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要设有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环境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企业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经信委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示范点建设
24.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
25.积极开展治理与修复
积极推动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编制,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建立市、县两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市环保局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农业局、住建局、国土局
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结合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对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医疗等项目的污染地块和耕地污染集中区域要有效组织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农业局、环保局、住建局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每半年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成效评估制度,有关县(市、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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