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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强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工作。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治理与修复过程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采取必要措施严格防范污染土壤挖掘、堆放与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妥善制定转运方案,明确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和最终处置措施等,并将转运方案提前提交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按要求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信息、环境影响及其环境保护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发改委
27.推进土壤环境保护示范区建设
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示范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积极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先试探索工作,在龙海、漳浦、台商投资区等地率先启动土壤环境保护示范区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
28.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积极对接国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地区代表性等因素,选择受污染耕地和园地、蔬菜基地,以及重污染企业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试点工作。在平和县率先启动土壤污染防治修复示范点,打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经典案例,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财政局、农业局、住建局、国土局、科技局
(八)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
29.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
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汞、铅、镉、铜、铊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果茶产业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
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污染治理设施不当使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土壤环境风险隐患。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国土局、经信委、公安局、住建局、农业局
30.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制度
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相关的工作衔接和过程管理机制。配合制定污染地块、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相关规定。配合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技术指导文件。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方面的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国土局、法制办、质监局、农业局、住建局、经信委、林业局、水利局
(九)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31.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
安排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工作。优化整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重点开展耕地、园地土壤污染与主要农产品质量效应关系、农艺调控技术研发、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依托相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科研单位,研发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工业企业污染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技术,以及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业重点实验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教育局、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
32.加强适用技术引进和推广
加强适用技术引进。开展国际和海峡两岸科技交流与合作,鼓励引进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探测、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地下水污染阻隔与风险控制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大适用技术推广。鼓励通过各平台,推动环保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借鉴省内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成果,开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的修复技术推广。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发改委、农业局、环保局、国土局、教育局
3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推动环保修复产业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通过垫资修复、修复+开发+移交等商业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工业企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发挥“互联网+”模式作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的专业化水平,试点建设环境修复“医院”。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经信委、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住建局、工商局
(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34.明确工作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是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把土壤污染防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监督管理,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2017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编制完成工作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落实企业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企业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依照环保规范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规定编制和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自觉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经信委
35.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重点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管能力建设、科技研发、土壤保护和修复试点示范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饮用水源地质量保护等相关财政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和饮用水源地集中的县(市、区)。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局、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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