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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北仑VOCs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017-09-28 13:15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LDAR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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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宁波北仑区环保局印发《北仑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北仑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仑环〔2017〕45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仑政办〔2016〕94号)精神和《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了《北仑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17年9月19日

北仑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甬政办发〔2016〕90号)和《北仑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仑政办〔2016〕94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引导和鼓励企业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治理,推进污染物减排,加速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根据《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甬环发〔2016〕7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区级财政设立VOCs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VOCs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宁波市VOCs污染治理年度资金补助和区财政VOCs污染治理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区VOCs污染治理工作。

本办法实施期间,中央、省等下达我区的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专项资金,其资金使用方向与本细则一致但未明确具体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统筹进行分配。

第三条管理职责分工。补助资金由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具体分工如下:

区环保局负责:负责行业治理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组织企业开展补助资金资料申报并进行初审,并按审批结果予以兑现,开展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确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配合区环保局审核、兑现补助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补助对象:资金补助对象为在北仑区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并接受区环保、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省、市、区三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企业名单或经省、市要求需要补充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具备组织实施所申报项目的经济能力,并能根据《方案》及时竣工投运。

(三)按规定签订VOCs污染治理整治达标承诺书,提供和报送有关资料。

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治理VOCs污染物的企业,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金补助。

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环保局确定的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大气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和《方案》中要求完成治理的石化、化工、涂装、印刷包装、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木业、化纤、化学品储存和运输业等重点行业中的企业,用于推进企业开展的源头减量、厂界和固定排放口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泄漏检测与修复”(以下简称LDAR)、末端处理设施建设或改造等VOCs污染治理相关工作。各企业补助项目应为一厂一策中明确的项目或其提升替代项目。

(二)区域大气环境VOCs以及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项目。

(三)相关部门用于推进VOCs污染治理相关的第三方监测(监理)、专家审核、规划编制以及绩效统(审)计等相关工作费用。

第六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与扩建项目配套的“三同时”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资金使用办法和标准

第七条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根据宁波市VOCs污染治理年度资金补助额度和区财政VOCs污染治理年度预算安排年度可用资金。

第八条企业补助资金使用标准:

(一)“一厂一策”治理方案编制费用。

企业完成一厂一策并通过专家评审或完成区环保局备案的,给予总编制费用25%以下的补助,重点企业每家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一般企业每家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二)化工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以下简称LDAR)工作。

对通过第三方单位实施LDAR工作并根据要求开展修复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仅补贴一次,原则上以全面建档的密封点个数为依据,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0%,且单个密封点折算补贴不得超过6元。每家企业LDAR工作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30万元。

(三)VOCs在线监测项目补助。

符合《宁波市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安装技术指南(试行)》和《北仑区VOCs科技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条件的固定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和厂界VOCs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根据验收专家组评分考核,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50%以下的补助。

其中,被考核为优秀的(90分以上)的按建设合同额的50%给予补助,考核为良好的(80—89分)的按建设合同额的40%给予补助,考核为合格的(70—79分)的按建设合同额的30%给予补助,经整改后仍不合格(70分以下)的不予补助;且固定源VOCs在线监测系统单套补助不超过25万元,厂界VOCs在线监测系统单套补助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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