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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执法大练兵|2024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4〕20号)及执法大练兵工作要求,2024年上海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以“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的态度和决心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助推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公布5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环境检测机构涉嫌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5日,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线索,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与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成立专案组对上海某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针对督察组移交关于该机构企业微信中修改检测数据的相关聊天记录,专案组执法人员、监测骨干连夜突击问询,锁定关键证据。经逐一核验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实验分析数据及相关设备仪器,发现该机构在有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采用篡改原始记录、修改稀释倍数、更换监测样品、改动关键项目监测方法、伪造监测时间等手段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经进一步查证,2021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该机构共出具虚假监测报告42份,报告涉及地表水、废气、土壤、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固废危废等领域,经初步研判,涉案违法所得已达三十万元以上,符合刑事责任追究条件。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机构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2日将该机构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的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即对该案件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
本案中,上海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联合环境监测部门,建立执法、监测、分析一体的专班机制,案件查处过程中展现出的“全链条”式调查模式,警示环保服务第三方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机制,确保从销售、采样、实验分析、质控、报告出具、财务收支等各个环节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案例二上海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利用上海化工区环境综合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核查。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某化工企业2024年一季度的LDAR检测报告中存在泄漏检测率极低、单日人均检测点位数过多,以及检测时间间隔不合理等问题线索。该份检测报告由上海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双方签订有委托检测协议。
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6月3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联合区级执法力量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开展全面调查。执法人员对存储原始检测记录的计算机主机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调阅了企业车辆进出记录、厂区门禁刷卡记录,以及监控记录。经调查确认,上海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为上述化工企业提供2024年一季度LDAR检测服务时,检测人员在实际未抵达相应点位位置,甚至未前往现场的情况下,直接伪造约1.4万个LDAR检测点位数据,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情形,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查处情况
上海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11.5万元,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件启示
LDAR检测属于排污单位针对无组织废气排放的自行监测事项,并且具有清晰明确的技术规范与质控要求,归属于环境监测服务的范畴。作为提供LDAR检测服务的第三方机构,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强化内部人员管理,严密把控报告质量,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在本案件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全力施行非现场检查模式,高效探查潜在的违法线索,同时及时统筹调度多方执法力量,进行深入挖掘与细致核查,有力地打击了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行径。
案例三上海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接投诉举报,2024年5月17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对上海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调阅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3B915、23B917)及原始记录,显示其于2023年11月19日及23日在青浦区A加油站、2023年1月19日及23日在青浦区B加油站、2023年11月23日在青浦区C加油站开展噪声监测。据此,执法人员赴上述加油站调取对应时段视频监控录像。经比对监控发现,该公司采样人员未在噪声监测报告中所列点位进行采样。此外,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对上述三家加油站在地下水采样过程中,未按采样规范开展洗井,直接编造洗井记录。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情形,并违反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中6.3.3关于采样前需洗井的要求。
查处情况
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到现场开展采样,直接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8万元。
案件启示
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在开展检测服务中,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对环境造成长期负面影响。而此类违法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高、即时性强、溯源取证难的特点,仅靠现场检查难以发现。在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同步与检测报告进行核对,多角度开展调查发现蛛丝马迹,最终认定了该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违法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形成有效震慑,推进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案例四上海某机动车检测服务中心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6日,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根据金山区环境监测站移交的机动车检测异常线索,对上海某机动车检测服务中心开展现场核查,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24年2月3日14时许,牌照为沪CXXXXX的某品牌轻柴油车进入该单位环检线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该车辆检测过程中在14点16分25秒、14点17分05秒排气管处冒出了明显可见黑烟,共计2次。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机构在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情况下,仍出具了排气污染物检验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件启示
机动车检验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一环,检验机构是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的“审核员”,应严格依法依规依标准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保证检验数据客观、公正、准确,防止车辆“带病”上路。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引以为戒,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履行检验职责,确保检验过程的规范性、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检验报告的准确性。本案是金山区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首例弄虚作假案件,通过案例宣传,强化“查处一起、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普法效果。
案例五上海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接市减污降碳中心移送线索,通过机动车环保检验平台调取相关数据,发现上海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遂对该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为车牌号为沪DXXXXX的机动车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但查阅历史监控视频显示,在对该车辆开展尾气排放检测时,操作人员在检测初期拧松了连接透射式烟度计的皮管,导致其脱落至地面。检测即将结束时,操作人员又迅速将皮管重新连接。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相关规范要求,属于故意干扰检测过程,以获取不真实的检测结果。
查处情况
该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件启示
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领域,构建“三监协同”的工作模式,加强监管、监测、执法紧密联动,共同构建起一个高效、精准的监管体系。本案件查办中,监管部门统筹资源,明确要求,监测部门对数据开展技术研判,发现可疑线索,执法部门依据线索开展现场核查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部门间各司其职,三位一体,共同助力打击第三方环保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为提升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筑牢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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