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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贵州铜仁市政府印发《铜仁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7〕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铜仁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4〕13号)、省大气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大气污染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函〔2017〕89号)和市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定的《贵州省铜仁市环境保护工作2017年目标责任书》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具体要求,2017年铜仁市中心城区PM10、PM2.5、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改善目标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工作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新增产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减量置换。完善产能退出机制,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根据2015—2017年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确定2017年度水泥过剩产能压缩目标,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进一步清理和排查,全面实施提升改造、集约布局、搬迁入园、关停并转。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化解过剩行业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本)》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及时按照国家修订调整的产业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产能目录以及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压缩过剩行业产能。加大环保、节能、安全执法处罚力度,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过剩产能。(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推动清洁生产审核。
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贵州省2017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黔环通〔2017〕102号)工作要求,2017年6月份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018年5月底前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全面结束,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推进煤炭洗选加工。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有煤矿加快煤炭洗选加工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原煤入选率。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强油品供应。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低于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2017年,设市城市建成区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开。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家或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无能耗限额标准的,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颁布的一级能效标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合理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实施综合治理,减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1.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根据《关于对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进行奖励性补贴的通知》(黔环函〔2016〕333号),引进社会资本或有燃料供应能力的企业参与燃煤锅炉改造,加快淘汰进度。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并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工业园区及化工、制药等产业聚集区着力推动建设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强工业烟粉尘治理。根据《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黔府办发〔2017〕9号),启动火电、水泥、有色金属、铁合金四大行业全面达标排放行动。7月底前,各地完成辖区内四大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7月底前,完成火电、水泥两大行业重点污染源超标排放“一厂一策”整改方案制定,及时实施整改,并将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2017年底前,完成火电、水泥两大行业重点污染源超标排放治理;完成有色金属、铁合金两大行业重点污染源超标排放“一厂一策”整改方案制定。对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开展排污许可证试点。7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进“大气十条”确定的重点行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4.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按照省能源局、发改委、环保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能源电力〔2016〕78号),启动华电大龙发电有限公司1#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华电大龙发电有限公司2#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5.加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按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7年》(黔环通〔2016〕165号),全部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已建治理设施要稳定运行。加快推进油气回收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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