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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快建设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采取在线监控视频等监管技术手段,加强扬尘污染管理。按照“现场围挡、砂土覆盖、场内道路硬化、拆除湿法作业、出入车辆冲洗、暂未开发场地绿化”6个100%要求,严格督促施工工地落实防治要求。环保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处罚整改力度。建立扬尘控制工作台账,公开曝光违法企业。推进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大整治矿山扬尘。依法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督促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和城市周边矿山、配煤场所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大型煤料堆场、砂石料堆场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全面治理餐饮油烟。到2017年底,县城建成区全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取缔燃煤明火炉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加快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在用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年内实现与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审核认证,严把检测质量关。重点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货运车、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的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的监督抽测,强化在用机动车排放监管,严禁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研究推进汽车检测和维修制度(I/M)建设。(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按照《贵州省2016-2017年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黔环函〔2016〕227号),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本区域内黄标车。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主城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并严格执行限行、禁行规定。各地要采取黄标车限行、参改黄标车一律淘汰、建立约谈问责机制等措施,制定黄标车淘汰财政补贴政策,统筹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交、城市出租、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推广使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积极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制。(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加快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车道和自行车道。优先保证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出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要设置步行道,有条件的城市设置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区域道路,要设置步行道。合理设置机非护栏、阻车桩、隔离墩等设施。居住区、公共设施要为自行车提供足够的停车空间和方便的停车设施。步行道、自行车道上必要的设施设置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禁止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生产力布局。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根据市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贵州省铜仁市环境保护工作2017年目标责任书》,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的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重污染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任务。(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新建建筑节能。
贯彻落实《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严格执行民用节能强制性标准,鼓励建设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推进绿色城镇化发展。(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大气环境管理。
1.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7月底前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部门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协同推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以天、周、月、季度为需求,建立不同层次的环境空气质量调度机制。2017年底前建成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分析系统。(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制定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资源化、商品化。完善秸秆还田、收储、成型燃料制造、利用等环节的财政补贴和价格政策,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等多种形式利用。(牵头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区(县)、乡镇(街道)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环境信息公开。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运用各类载体公开环境信息。每月公布县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及时公开污染源监测信息。(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坚持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采取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定期通报、环评限批、问责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对监管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确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确定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来源、政策措施及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开。市直部门根据工作任务,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监管和执法,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二)加大资金投入。推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加大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积极向国家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中央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注重考核奖惩。参照《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考核办法》(黔环通〔2014〕305号,对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2017年度考核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推动公众参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了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环境空气保护的重要性,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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