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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平:国内外综合管廊建设情况及特点

2017-10-16 13:12来源:新华网关键词: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建设雄安新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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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综合管廊建设

1.日本:整体规划、立法优先、制度完善。

日本在共同沟建设中,其建设资金由道路管理者与管线单位共同承担。其中道路如果为国道,则道路管理者为中央政府,共同沟的建设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一部分;当道路为地方道路时,地方政府承担部分的共同沟建设费用,同时地方政府可申请中央政府的无息贷款用作共同沟的建设费用。

后期运营管理中,还是采取道路管理者与各管线单位共同维护管理的模式。共同沟本体的日常维护由道路管理者(或道路管理者与各管线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负责,而共同沟内各种管线的维护,则由各管线单位自行负责。其维护管理则由道路管理者与各管线单位共同承担。

2.德国:一次性建设,采用先进挖掘技术。

3.瑞典、芬兰:建在深埋岩石地层,战时作为民防工程。

4.俄罗斯:采用预制拼装。

(三)国外综合管廊建设特点

1.普及范围越来越广。如巴塞罗那的管廊网已呈环状;马德里的综合管廊已呈网状。

2.综合性越来越强。管廊内的设施从早期的通讯、电力、煤气、给水、排水、工业用水等逐步增加了供热、废物输送等管道。

3.非开挖技术发展管廊越来越深。如人口最为密集的东京,已提出了利用深层地下空间资源(地下50m),建设规模更大的干线共同沟网络体系的设想。

4.功能越来越多。兼有民用和人防的双重功能,一廊多用。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市长达30km,直径8m管廊,战时可兼作重要的人防工程。

5.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管廊运营信息化管理,安装有感应器和探测器,运行状况即时反映在主控室,各种管线每一段的运行情况一目了然。人员或动物一进入管廊即被发现并标明其所在位置。

三、我国综合管廊建设情况及特点

(一)政策支持

自2013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发布关于指导综合管廊建设的政策文件,并在全国开展建设试点工作。

1.2013年9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提出“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全面启动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

2.2015年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提出“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明确入廊要求、实行有偿使用”。

3.2015年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提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4.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管线必须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

5.2016年5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提出了《关于推进电力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意见》(建城〔2016〕98号),“鼓励电网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共同做好电力管线入廊工作”。

6.2015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包头等十个城市为国家第一批综合管廊试点城市。2016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国家第二批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名单,规定了国家将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原标题:张玉平:雄安新区应大力推广综合管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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