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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10-18 12:5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治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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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监测预警

市环保和气象部门共同加强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环保、气象部门共同负责空气污染物的会商研判、趋势分析。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部门应编制本地区污染企业清单,加强日常监测监督。

3.3预警发布

3.3.1 发布批准

达到预警条件时,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副指挥长(市政府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第一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指挥长(市长)批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3.3.2发布方式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市政府应急办通过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平台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发布;

(2)市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主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3)市气象局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4)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向公众发布。

3.3.3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措施等。

3.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结果,经市级环保、气象部门会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建议。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4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2 响应启动

预警发布后,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立即启动辖区、部门或单位的应急预案。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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