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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

2017-10-19 15:5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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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有关部门或机构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或改造],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经维修[、改造]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高排放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鼓励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鼓励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检验和排放限值规定,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推动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协同监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使用要求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以及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及]、交通运输或房屋征收等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五)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第四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贮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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