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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

2017-10-19 15:5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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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城镇道路保洁应当使用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方式,进行降尘或者冲洗;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减少扬尘。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安装密闭装置,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技术指导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密集区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污泥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五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汞、铅、铬、镉、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应当推广使用环保餐饮灶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园林病虫害,并合理安排施药时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第五十五条禁止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严格限制燃放时间、品种,]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和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五十六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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