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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

2017-10-19 15:5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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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抑尘措施[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的;

(二)堆场周边未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的;

(三)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的;

[(四)](二)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三)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未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的。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建城区内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人口密集区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污泥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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