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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全过程监管,加快推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处置,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为提高《通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10月18日—27日
联系人:省环保厅固管中心吴颖娇;
联系电话:0571-28869054;传真:0571-28869148,电子邮箱:34544942@qq.com。
关于进一步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环保局,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单位:
为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全过程监管,加快推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处置,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废单位要落实源头管理精细化
(一)重视源头减排。对已建项目,要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场内综合利用处置,减少废物产生量和转移量。对新建项目,要在环评阶段对废物减量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同时明确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去向,核实实际能力,确保可行性。
(二)理清产废底数。应按当前生产工艺及实际工况,进一步分析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去向,做好台账登记。对一般工业固废中需处置的部分,应参照危险废物的要求严格管理。对产废情况复杂、底数不清的企业,鼓励企业自主委托开展第三方核查并按核查结果进行台账登记。
(三)强化贮存管理。应按照产废实际,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相关要求,根据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型,建设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对新建项目,贮存场所必须作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实行安全分类存放,并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四)依法办理转移。产废单位应与具有相应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签订合同,依法委托利用处置业务。固废转移过程要执行转移交接记录制度,明确转移量、转移车辆及驾驶员、转移去向,由产生单位及接收单位分别签字盖章。利用处置费用应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支付利用处置单位,不得由运输单位代收。固体废物转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贮存、处置的,应依法取得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级环保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转移。
(五)规范管理制度。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与管理组织。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制度及内部登记台账制度,逐年向县级环保部门申报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实时登记废物流转情况。制定针对应急预案,向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并对相关设施操作、维护等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加强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
(六)严格全程管理。省控以上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在产生点、贮存场所、废物出入口“三点一线”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全省固废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监控信息应保存3个月以上,实现废物流转信息“可追溯”。年产5000吨以上工业污泥的单位应在2019年6月底前率先全面完成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并联网。
二、运输单位要落实贮运过程规范化
(一)规范运输管理。运输单位应按照承运废物特性,配备相应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配备GPS和视频记录仪。运输过程要做好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严防二次污染。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应由运输单位负责定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了解掌握一般工业固废知识、事故应对技能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加强交接管理。在废物交接环节,运输单位应与产生单位核实所承运的一般工业固废的具体信息,填好交接记录单。交接记录单要随车运行,严禁将承运的一般工业固废交由合同规定单位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并严防运输途中跑冒滴漏。利用处置单位在接收时,要查验核对交接记录单信息,查验接收的一般工业废物的类别和数量等,不得接受非法委托。
三、利用处置单位要落实利用处置无害化
(一)严格内部管理。从事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的单位,要对照环评及验收文件,依法开展生产活动,并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排放要求。要执行一般工业固废经营记录制度,按照废物实际入厂、生产等情况如实登记,做到废物的交接记录与利用处置记录相一致。要切实加强运行安全管理,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定应急预案,根据生产经营废物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根据不同废物的特性,做好安全防护,加强监测和巡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单位应严格落实环评批复、验收文件中关于污染防治的各项要求,妥善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严防二次污染。要对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严防破损,杜绝事故性排放。要制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计划,并按计划开展自行监测。
(三)落实全过程监管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单位应在废物出入口、贮存场所、利用处置设施建立交接记录制度,在内部“三点一线”等关键环节,设立视频监控,实现在线实时跟踪。鼓励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单位通过企业网站等渠道,公开废物接收处置、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
四、地方政府要压实设施建设主体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本辖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要将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范畴,根据辖区内产废实际和产废特点,按照“利用处置能力满足一般工业固废不出县”的要求,统筹规划各类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确保本辖区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能力能够满足实际需求。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辖区巡查制度,一经发现固废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五、各职能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级环保、发展改革、经信、建设和交通运输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一)环保部门。要构建一般工业固废从产生、运输到处置的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手段,推进工业边角料、工业污泥的无害化利用处置工作。环境监察机构应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创新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有计划对重点产废企业及利用处置企业的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转移量、利用处置量、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抽样审计。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开执法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予以通报。
(二)发改部门。要落实《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推进固体废物可用尽用。以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纺织品等再生资源为重点,推动“城市矿产”、“城市油田”、“城市棉田”等建设,引导再生资源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推动实施静脉产业重点示范项目,加快建设静脉产业基地。
(三)经信部门。要拓宽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渠道,提高综合利用水平。鼓励企业将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作为原料利用或加工成符合标准的副产品,切实提高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四)建设部门。要推动一般工业固废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利用处置工作,健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体系,督促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
(五)交通部门。要出台针对运输工具的要求及规范,加强对一般工业固废运输环节的管理。
延伸阅读: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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