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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家具制造业等五大行业VOCs废气控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017-10-23 11:30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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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冷凝

废气中的VOCs在冷凝器中冷凝,通过降低气体温度使VOCs达到过饱和后从气体中液化出来而得到净化,冷凝下来的有机物可以回收利用。

使用冷凝法时,应注意:

(1)主要用于处理高浓度废气,特别是组分比较单纯的、有一定回收经济价值的废气,净化效率为30%-40%;

(2)冷凝法吸收效率波动幅度大,可作为燃烧或吸附处理的预处理工段,特别是VOCs含量较高时,可通过冷凝回收降低后续净化装置的操作负担;

(3)可处理含有大量水蒸气的高温蒸汽。

(4)冷凝法对废气的处理程度受到冷凝温度限制,要处理效率高或处理低浓度废气时,需要将废气冷却到非常低的温度,经济上不合算。

5.2.7汽车涂装行业有机废气治理组合技术

通过对废气的成分进行分析,汽车涂装行业废气中VOCs废气通常分为两类:一类为常温的中低浓度(<1000mg/m3)废气,根据该废气特性,通常采用物理吸附-(回收)-销毁的处置方法。一类为高温(100℃-200℃)的中高浓度(2000-8000mg/m3)废气,根据该废气特性,通常采用销毁的处置方法。

常温的中低浓度(<1000mg/m3)废气处理采用物理吸附-(回收)-销毁法,具体分为三个步骤,其一为使用介质对产生的原始常温、大风量、低浓度有机废气进行吸收,并将有机废气中的污染物转移到介质上;其二为通过特定条件,将介质吸收的有机污染物释放出来,成为小风量、高浓度的有机废气;并采用物理冷凝法,将VOCs转换为液态,并回收利用。其三为将通过回收后(可省略)的有机废气通过燃烧,转换为小分子有机物或者无机物,以达到对小风量、高浓度有机废气进行销毁的目的。其中,步骤一为治理有机废气的必要步骤,企业根据自身生产规模、财务状况、废气性质可选择实施或省略步骤二和步骤三,但必须对步骤一吸收有机废气后的产物制定合理去向。

中高温(100℃-200℃)的中高浓度(2000-8000mg/m3)废气采用销毁法,使有机废气加热后通过燃烧,转换为小分子有机物或者无机物,以达到对中高浓度有机废气进行销毁的目的。

1)典型组合处理技术介绍

活性炭吸附(沸石转轮吸附)+蓄热催化燃烧(蓄热式燃烧)

首先采用活性炭(沸石转轮)对废气中的VOCs进行吸附浓缩,再通过升温脱附,将大风量、低浓度的含VOCs废气转变为小风量、高浓度的含VOCs废气,再通过蓄热催化燃烧(蓄热式燃烧)对其进行销毁处理。

2)典型组合处理技术的优缺点分析

5.2.8各种处理技术的指标分析

几种治理技术的各项经济和技术指标列表于下,供企业选取时参考之用。

5.2.9二次污染控制

废气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进行集中收集,并通过处理后达到相应标准后排放。

废气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废渣及更换后的过滤材料和催化剂的处理应符合国家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的相关规定,属于危险废物的需统一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危废处理公司进行最终处置。

燃烧后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应采用吸收等方法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噪声的控制应满足《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相关规定。

5.3环境管理

5.3.1汽车涂装行业VOCs排放设施

企业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采样口和永久监测平台,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1)要求,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还应在处理设施进、出口处设置采样孔,并满足相关的采样设置条件。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4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的脚部挡板,监测平台的承重应不少于200kg/m2,采样口距平台面约为1.2m-1.3m高度,监测平台距地面大于5m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

企业应将挥发性有机废气终端治理设备信息接入中控系统;大型排污企业应对挥发性有机废气末端处理装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鼓励中型排污企业对挥发性有机废气末端处理装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污染源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照有关法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中相关要求及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使用的FID监测设备必须为本质安全型设备或按相应防爆等级的安装要求进行安装。

5.3.2企业管理要求

保证涂装生产过程中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总量满足《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的规定,治理设备正常运行中的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的规定,且治理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治理工程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后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并实现连锁控制。

现场应设置就地控制柜实现就地控制。就地控制柜应有集中控制端口,具备与集中控制室的连接功能,在控制柜显示设备的运行状态。

污染治理设施应和正常的生产设施一并管理,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治理设施启动前,应对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在系统运行后也要开展定期培训,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掌握治理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具体操作。培训内容主要为:

(1)基本原理和工艺流程;

(2)启动前的检查和启动应该满足的条件;

(3)正常运行情况下设备的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状态和检查,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以及必要时的纠正操作;

(4)设备运行故障的发现、检查和排除;

(5)事故或紧急状态下人工操作和事故排除方法;

(6)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

(7)设备运行和维护记录;

(8)其他事件的记录和报告。

废气的采样方法应满足《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的要求,采样频率和检测项目应根据工艺控制要求确定。

每月应记录VOCs排放量(废溶剂、废弃物、废水或其他方式输出生产工艺的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效率、排放监测等数据。

采用蓄热燃烧装置处理挥发性有机物时,燃烧室温度应位于700-900ºC,应记录并保留运行时间及燃烧室的在线温度数据备查。

采用蓄热催化燃烧或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挥发性有机物时,燃烧室温度应位于300-400ºC,应记录并保留运行时间及燃烧室的在线温度数据备查。

采用催化燃烧装置的设备其运行记录中必须包括催化剂种类、净化效率和空速、催化剂的装填、更换时间和数量。每日记录催化剂床进出口温度、压降等参数。

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等参数,同时还应记录更换下来后的吸附材料的处置方式。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应根据实际生产工况和治理设施的设计标准,建立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明确耗材的更换周期和设施的检查周期,建立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的台账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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