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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家具制造业等五大行业VOCs废气控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017-10-23 11:30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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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环境管理

vi.总体要求

治理设施应遵循综合治理、循环利用、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工艺设计应本着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并考虑节能、安全和操作简便。建设应按国家相关的基本建设程序或技术改造审批程序进行,总体设计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生产企业应把治理设施作为生产系统的一部分进行管理,治理设施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后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并实现联动控制。经过治理后的废气排放应符合四川省《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的规定,治理过程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规定。

治理设施建设方应提供治理设施的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明确吸附剂、吸收剂等耗材的更换周期。

vii.废气收集设施建设要求

使用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的涂装、干燥及喷胶车间应密封,换气风量根据车间大小确定,保证VOCs废气捕集率不低于95%。

调漆时应密闭调漆罐,否则在调漆点安装废气收集系统。

应规范涂料、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限定区域存放,生产过程及生产间歇均应保持密封。

废气收集后需进入治理设施,可分车间单独处理,也可多车间废气集中到同一治理设施处理;

废气收集系统应保证与生产同时正常运行;

废气收集系统材质应防腐防锈,定期维护,存在泄露时需及时修复。

viii.废气采样口建设要求

治理设施应在废气处理前后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1-92)要求。

采样口应优先设置在垂直管道,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采样口所在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若现场条件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采样口所在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

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的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少于200kg/m2,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m~1.3m。

ix.废气治理设施建设要求

1.废气预处理设施建设要求

除吸收法外,其它各类治理技术需配套有效的除漆雾预处理设施,如水喷淋、金属过滤网、滤布、过滤纤维、无纺布等。

预处理后,颗粒物含量不得高于10mg/m3。

若后续治理技术包含吸附法,采用水喷淋预处理的废气需进行除湿处理。

各种预处理设施可单独或串联使用。

2.吸附法设施建设要求

吸附法可用于各类家具制造企业的有机废气治理。废气中VOCs浓度不宜高于200mg/m3。

吸附设施的风量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有机废气处理效率需达到80%以上,排气筒的设计应满足GB50051的规定。

吸附剂可选择颗粒活性炭、蜂窝活性炭、活性炭纤维和分子筛等。

蜂窝活性炭和蜂窝分子筛的横向强度应不低于0.3MPa,纵向强度应不低于0.8MPa,蜂窝活性炭的BET比表面积应不低于750m2/g,蜂窝分子筛的BET比表面积应不低于350m2/g。

活性炭纤维毡的断裂强度应不小于5N(测试方法按照GB/T3923.1进行),BET比表面积应不低于1100m2/g。

选定吸附剂后,吸附床层的有效工作时间与吸附剂用量,应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度和吸附剂的动态吸附量确定。

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时,吸附单元的压力损失宜低于4kPa;采用其他形状吸附剂时,吸附单元的压力损失宜低于2.5kPa。

固定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活性炭纤维)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

对于采用蜂窝状吸附剂的移动式吸附装置,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对于采

明确吸附剂更换周期,更换后的吸用颗粒状吸附剂的移动床和流化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用量、粒度和体密度等确定。

吸附设施的前后开设永久采样口,对设施实际处理效果进行监控。

附剂应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理。

3.吸收法设施建设要求

吸收法适用于各类家具制造企业的有机废气治理。

治理设施的风量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治理效率达到80%以上,排气筒的设计应满足GB50051的规定。

吸收塔可采用喷淋塔、填料塔或旋流板塔单独使用,也可串联使用,或结合低温等离子体等其他治理技术联合使用。

根据吸收塔类型确定最佳的空塔气速、液气比以达到最高治理效率。

废气经吸收塔处理后需进行除雾处理。

4.吸附—催化燃烧法设施建设要求

吸附-催化燃烧法适用于各类家具制造企业的有机废气治理。

治理设施的风量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治理效率达到80%以上,排气筒的设计应满足GB50051的规定。

废气吸附阶段可选用各种类型活性炭或其它吸附材料作为吸附剂,浓缩后废气的混合爆炸极限应低于废气中最易爆组分爆炸极限下限的25%。

进入催化燃烧装置前废气中的颗粒物含量高于10mg/m3时,应采用过滤等方式进行预处理。

催化剂的工作温度应低于700℃,并能承受900℃短时间高温冲击。设计工况下催化剂使用寿命应大于8500h,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中蓄热体的使用寿命应大于24000h。

催化燃烧装置的设计空速宜大于10000h-1,但不应高于40000h-1。催化燃烧装置的压力损失应低于2kPa。

燃烧过程产生的热量应进行回收,热能回收效率不得低于35%。

治理设施安全措施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中关于安全措施的规定。

x.管理要求

5.企业管理要求

企业应对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负责。

治理设施的管理应纳入生产管理中,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使管理和运行人员掌握治理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具体操作和应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工况和治理设施的设计标准,建立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明确耗材的更换周期和设施的检查周期,建立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的台账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企业应建立治理工程运行状况、设施维护等的记录制度,主要维护记录内容包括:

治理装置的启动、停止时间;

吸附剂、吸收剂、过滤材料、催化剂等的质量分析数据、采购量、使用量及更换时间;

治理装置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至少包括治理设备进、出口浓度和吸附装置内温度;

主要设备维修情况;

运行事故及维修情况;

定期检验、评价及评估情况;

吸附法、吸收法产生的的危险废物、污水等处置情况。

由于紧急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必须对治理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编制与治理设施相关的事故火灾、爆炸等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6.环保部门监管要求

检查企业与治理设备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核查治理设施运行过程的维护记录和台账。

应核查治理设施耗材(吸附剂、吸收剂、过滤材料、催化剂等)的流转记录。包括采购记录(含采购时间、采购量及质量分析数据)、更换时间与更换量的维护记录。

按照治理设施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对治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其治理效率。

核查治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与二次污染物是否得到有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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