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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10-23 15: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河长制河湖治理辽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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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息管理

第九条省河长制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信息收集、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等。

第十条省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由省河长办负责,有关部门应予支持。信息平台应具备信息采集、传输、查询、汇总、提取、共享和发布等基本功能,并逐渐扩展实时监测、远程监测等功能。

第十一条信息收集工作由省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收集主要内容为上级河长制工作政策、要求;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验、做法;全省河长制实施情况、效果;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变动情况等。

第十二条省河长办负责信息的采集、整理或报送等工作。向中央、国务院报送的信息由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向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报送的信息由省河长办主任审定;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省河长办负责向下级总河长、河长,省直有关部门,下级河长办等通报河长制工作信息。信息通报主要内容为省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有关工作要求,全省河长制目标任务、实施情况、执法监督、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四条信息共享主要内容为全省河湖基本信息,各地区、各部门河长制工作信息,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相关信息,河长制考核办法及标准,考核结果和表彰奖励情况等。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工作由省河长办负责,应当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媒介公开河长制工作有关信息。

第四章河长巡查

第十六条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总河长、河长应采取听取汇报、查勘现场、审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河湖巡查。总河长每年至少巡查1次,河长每半年至少巡查1次。

第十七条巡查主要内容为河长制工作情况,下级总河长、河长及省直有关部门河长制责任落实及职责履行情况,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情况、取得的工作实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八条巡查应建立巡查记录,载明巡查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发现问题及要求等。

第十九条省河长办就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巡查整改意见,下级总河长、河长及有关责任部门应按要求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第五章督察督办

第二十条为推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建立河长制督察和重点事项督办制度(以下简称督察督办)。督察督办分省政府督察督办,省河长办督察督办和部门督察督办。督察督办主要采取日常督察督办、专项督察督办和重点督察督办等方式,根据督察督办内容采取现场办公、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派驻工作组、函询等形式进行督察督办。

第二十一条省政府负责对各市及其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省河长办负责对河长制组织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督察督办。

河长制各职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河长制工作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督察督办。

第二十二条督察督办单位采取“一市一单”或“一事一单”方式将督察督办结果通知被督察督办单位,并出具《督察(办)意见书》。

被督察督办单位应按照《督察(办)意见书》要求及时整改,并向督察督办单位报送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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