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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10-23 15: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河长制河湖治理辽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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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河长制评估

第二十三条全面推行河长制评估主要标准为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

第二十四条省河长办应组织对各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载明对各项内容的评估情况、总体评估结论、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被评估单位应针对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应纳入督察督办事项。

第七章监督执法

第二十六条按照“各负其责,水下岸上同步治理”的原则,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海洋渔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市及重大涉河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县及较重大涉河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涉河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省河长制办公室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有关部门要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省河长办。根据需要,省河长办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具体办法由省河长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各级行政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名单报同级河长办备案,每年召开2次以上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联合执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并通过日常联合巡查、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执法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收集案件线索,及时制止和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执法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1〕29号)及时移送。行政和公安部门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该移送的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第八章考核问责和激励

第三十条河长制考核内容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确定的六项主要任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确定的50项部门职责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道治理及管理保护任务。

第三十一条各年度省级考核指标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确定的实施目标、《“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确定的治理及管理保护目标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等,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以行业为单元分别制定,并将具体指标分解到各市;同时,各有关部门应针对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

各有关部门应将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于每年1月初报送省河长办。

第三十二条由省河长办统筹汇总各部门年度考核指标,拟定各部门本年度赋分权重意见,起草省考核工作方案,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总河长审定印发。

第三十三条省级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省考核工作方案编制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考核组织形式及频次、时间等。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河长办,由省河长办汇总计算各市年度考核结果后,报送省总河长、副总河长,抄报省河长。

第三十五条省政府将河长制考核纳入对各市、省直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河长办商省考核办制定。

第三十六条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由省政府给予奖励。

对推行河长制和河道管理保护工作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市、县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河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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