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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无锡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7-10-26 09: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生态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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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行环卫专运机制。由各区环卫部门或环卫作业单位,负责辖区内装修垃圾的收集、转运和运输,运输车辆统一颜色和标识并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其中,各小区或街道(社区)临时堆放场所至区属转运收集点,由所在地环卫部门利用短驳车辆运输;区属转运收集点至终端消纳场所,由所在地环卫部门分拣后,利用大型运输车辆转运。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装修垃圾,可由该单位直接委托环卫部门运输。

4.健全过程路单管理。各区城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收运过程路单管理制度,明确装修垃圾的来源、运输线路、处置地点、车型、数量、运输日期等内容,并接收消纳处置场所的回单。

5.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各区应落实源头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以社区、物业管理部门为单位的源头监管职责,加强巡查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做好垃圾出场前必要的分拣作业,严禁夹带有害垃圾、生活垃圾、白色垃圾进入终端消纳场所。有条件的地区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加大对垃圾成分的监督检测力度。

6.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对擅自将装修垃圾委托给非专运单位承运的,以及专运单位或车辆偷倒乱倒装修垃圾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各区环卫车辆违反装修垃圾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与所在区环卫作业招投标相挂钩,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问责。

(四)强化建设工地源头管理

市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充分发挥数字城管平台等实时监控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建设工地的管理力度,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加强工地现场管理,在完善落实围档作业、出入口硬化、车辆冲洗等措施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处置,避免污染环境的现象发生。同时,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与企业目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并采用经核定符合条件的车辆装备进行运输作业。建立信用考核制度,对屡次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的建设施工单位予以信用扣分,直至市场限入。

(五)严肃查处偷倒乱倒行为

针对建筑垃圾偷倒乱倒、严重影响市容的情况,应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击力度,有效遏制相关违法行为。市、区两级公安、环保、城管、住建、交通、农林等部门应全面落实联勤联动机制,在切实强化日常执法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整治,对擅自运输、不按规定线路运输、不密闭运输、抛洒滴漏、超载超限、擅自加高栏板、卫星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随意偷倒乱倒等违法行为,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驾驶人从严处罚,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所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对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机制

根据“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有偿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费严格按照价格标准执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的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按照《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运输及处置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各区予以补贴,确保收运处置体系有序运行。为便于建筑垃圾统一调度、统一处置,全市各消纳场的处置费用实行统一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完善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体系,是减少建筑垃圾偷倒乱倒的重要措施,也是提升城市环境面貌的必然要求。各地区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调查研究分析现状,制订切实有效的工作推进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排出工作进度表,确保按期完成并取得成效。

(二)立法保障,依法行政。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建筑垃圾管理的政府规章编制工作,为从源头管控,到中间转运和执法管理,再到终端处置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抓紧编制专项规划。

(三)统筹兼顾,资源利用。各级政府要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状况,提供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和使用标准,积极鼓励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将符合条件的再利用产品列入推荐使用的绿色建材目录和政府绿色采购目录,优先使用。

(四)明确职责,联控联管。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细化运作流程,完善实施办法。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具体管理和宣传稳定工作,以及征收拆迁项目垃圾清运和后续维护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地的源头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选用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同时负责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防止擅自处置居民装修垃圾。环保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对偷倒乱倒及违规消纳建筑垃圾行为的环境污染取证工作,并依法查处污染环境行为。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规划选址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宕口等开放、复垦指导及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超限运输、航道运输的监管,强化对水上换装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据《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核定准运线路,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财政、物价、市政园林、水利、农林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相关管理与督促工作。各管理部门及时加强信息沟通工作联系,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0〕25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装潢垃圾收运处置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4〕131号)同时作废。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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