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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2017年的许可证到底怎么发?环保部有话讲!

2017-11-01 08:50来源:废塑料那些事作者:范范关键词:废塑料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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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昨日发布,与2015年第70号公告,该意见稿共有八处大修改,每一处修改都释放了哪些信息?一起来看!

一、“适用范围”内容探讨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中,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8个品种)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规定,工业来源废塑料,是指在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塑性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

提问

如何区分工业源和生活源?

我们对生活源的理解是,如果是生活来源、没有经过加工处理、不能达到标准的废塑料,不允许进口;如果生活源的废塑料经过工业化处理,加工清洗干净,达到标准,理应允许进口。

二、“申请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中的变化

01

1. “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2015)”直接改为“申请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2017)”。

2. 落实《禁废方案》中“完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制度,取消贸易单位代理进口”的工作要求,删除了《管理规定(2015年)》中有关委托代理进口的相关内容,明确要求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新增条件(一)(六):

.

3. 删除《管理规定(2015年)》申请进口废物企业应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的要求等。

4.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公告》(2016年公告第45号),取消《管理规定(2015年)》中“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的相关要求。

5. 从2018年起,进口废物原料不再为“双抬头”,国内的加工利用单位与进口的国内收货人必须保持一致,即“单抬头”。

02

1.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环保部于2016年12月23日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延伸阅读:

全文|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征求意见稿)

原标题:解读 | 2017年的许可证到底怎么发?环保部有话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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