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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征求意见稿)

2017-10-30 15: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固体废物洋垃圾排污许可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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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保部印发《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土壤函[2017]1606号

关于公开征求《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防范环境风险,我部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2015年)》)进行了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落实《实施方案》中“完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制度,取消贸易单位代理进口”的工作要求,删除《管理规定(2015年)》中有关委托代理进口的相关内容,明确要求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二是删除《管理规定(2015年)》中已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的相关废物品种内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延期事项、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品种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可免予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有关内容、申请进口废物企业应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的要求等。

三是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公告》(2016年公告第45号),取消《管理规定(2015年)》中“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的相关要求。

四是在《管理规定(2015年)》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中增加企业守法情况的信息内容。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研究并于2017年11月6日前反馈我部(电子件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鞠红岩、戴祥

电话:(010)66556293、66556241

传真:(010)66556252

邮箱:swmd@mep.gov.cn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察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巴塞尔公约亚洲太平洋地区培训和技术转让区域中心,中国造纸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塑料循环利用分会,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再生利用专业委员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中国拆船协会。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进口特定类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进口限制类进口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为实际从事加工利用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依法成立的具有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四)依法依规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五)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

(六)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七)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八)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因以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3.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4.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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