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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环保部印发《排污单位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7-11-02 11: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单位大气污染防治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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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的固定场所、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的编码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排污单位管理工作中的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与信息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码规则

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ging unit 各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3.2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ource 隶属于某个排污单位,由厂房、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构成的固定场所。

3.3 生产设施 manufacture facility 固定污染源中直接或间接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主要设备、装置。

3.4 污染治理设施 pollutant treatment facility 固定污染源中内部建设、使用的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贮存处理设施等。

3.5 排放口 disge outlet 固定污染源中有组织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出口。

3.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GB 32100—2015,定义 3.5]

4 赋码对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的所有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的固定污染源、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

5 编码原则

a)唯一性 HJ 608—201□  一个代码唯一标识一个赋码对象。若赋码对象注销或消失,应废止其代码,且不得重新赋予其他对象。

b)稳定性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均保持不变。

c)兼容性与国家相关编码标准、现行各业务数据库中使用的编码规则等相衔接。

 6 编码规则

6.1 排污单位编码结构排污单位编码是组合码。用于标识某一排污单位。排污单位编码在结构上分为A类码和B类码。

6.1.1 A 类码对于符合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条件的机构,由18位码进行标识,采用 GB 32100 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1.2 B 类码对于尚未领取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不属于法定赋码范围的机构,由18位码进行标识,由小写英文字母码,行政区划码,赋码机构级别代码,数字000,数字顺序码和英文字母顺序码六部分组成。

6.1.3 行政区划码表示赋码对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执行GB/T 2260的规定,代码长度为6位。

6.1.4 赋码机构级别代码表示为赋码对象赋码的机关级别代码,代码长度为1位,其中,1表示国家,2表示省级赋码机构,3表示市级赋码机构,4表示区和县级赋码机构,5表示新疆建设兵团。

6.1.5 顺序码表示对同一行政区划码,不同赋码对象编定的顺序号。采用递增赋码方式,其数字顺序码可集中统一赋码,预定递增数字为1。

6.1.6 编码表示形式

6.1.6.1 A 类编码表示形式

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

延伸阅读:

环保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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