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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2017-11-07 17: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污染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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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推行区域水环境治理综合服务模式。以水环境问题突出的流域保护治理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采取政府引导、委托治理、托管运营、特许经营和资产置换等方式,立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引进有实力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综合治理。鼓励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第三方综合环境服务等模式,推动地方政府由购买单一治理项目服务向购买整体环境质量改善服务方式转变。

(十四)加大重金属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入力度。鼓励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对关停、淘汰、退出的涉重企业原址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对影响人居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被污染场地,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和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

(十五)积极稳妥推行农村环境第三方治理。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一体化环境治理,鼓励各地积极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对垃圾、秸秆等废弃物的收集、转运、集中处理提供综合环境服务,切实改善和提高农村环境质量。

五、健全第三方治理机制

(十六)明确三方责任。排污企业依法承担排放污染的相关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履行以下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1.依法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进行排污,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

3.规范排污方式,严禁通过各种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4.按照环保等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污染治理及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5.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切实履行环境风险防范责任;

7.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治理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主体责任。

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第三方治理委托合同进行有效治理,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1.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配合排污单位做好信息社会公开、风险防范等工作;

2.按照第三方治理委托合同,监督排污企业实际排放情况,实际排放与委托治理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环保等监管部门;

3.在实施第三方治理的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依约赔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

4.协同排污企业依法向环保等监管部门,按时提供污染治理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治理责任。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依法做好对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十七)创新履约保障方式。鼓励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共同委托金融机构对污染治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保障第三方治理委托合同的履行。

(十八)构建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完善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并与企业融资、担保等有关政策挂钩,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环保部门定期公布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的业绩、治理效果、履约情况,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六、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十九)规范市场秩序。环境公用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

(二十)完善监管机制。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的全过程监管。采用工程验收、定期监督检测等手段,对第三方治理效果给予评估,并作为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完善投诉受理机制,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社会共同监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严防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保障公共环境安全。

(二十一)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加强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跟踪研究;开展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治理模式和典型案例;组织开展技术咨询、绩效评估,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全面强化政策支持

(二十二)切实落实扶持发展政策。将第三方治理企业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相关税收、补贴、融资、担保、从业人员培训、服务平台建设等扶持政策。认真落实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改造补贴以及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和污水处理厂排污收费差别化政策,支持直接承担治理业务的企业。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的项目申报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重金属污染治理等专项补助资金。组织符合条件的市(区)和工业园区申报国家第三方治理扶持资金。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服务运营项目,通过各类资金给予贴息或以奖代补。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第三方治理企业多元化投入机制。

(二十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搭建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合作平台,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推动绿色信贷发展。建立第三方治理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引入创业基金、融资租赁等,拓宽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渠道,推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立完善企业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质押融资机制,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环境保险产品,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履约保证机制。

(二十四)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抓住国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机遇,积极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采取利用融资、众筹私募、融资租赁,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并购重组私募债、中期票据等金融工具,拓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股权投资机构的作用,认真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积极扶持、辅导、推动有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和“新三板”挂牌交易。

(二十五)落实价格收费政策。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覆盖污泥、灰渣全处理成本。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及5种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国家新的收费标准。全面落实垃圾焚烧发电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价格政策。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强化行政推动。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行第三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建立协调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营造有利于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行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

(二十七)落实工作责任。市发改、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切实推进第三方治理投融资、财税、价格、收费等相关政策落实;市金融办应当会同人行、银监等金融监管部门研究支持环境污染治理服务业发展的绿色金融政策;市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第三方治理制度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快城镇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改革,强化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市经信部门应当在工业领域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协同做好第三方治理工作;市人社部门应当大力引进环保科技人才,不断充实环境污染治理科技人才力量。

(二十八)建立试点示范。组织开展一批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以及化工、热电、钢铁、石化、重金属等重点行业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引导培育一批有效治理污染、产业健康发展的可复制、可推广典型,逐步向全市环境污染治理各领域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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