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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强化污染企业环境监管。根据全市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2017年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每年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每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至少开展1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参考;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监管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鼓励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要向当地环保、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城市管理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科学确定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执行重金属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涉重金属行业分布集中、发展速度快、布局调整大、环境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实施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实施不力造成区域重金属排放量上升的地方,采取约谈、限批等措施。加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停产治理或关闭。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支持从工业固体废物中回收利用稀贵金属,推进多种工业固体废物协同利用。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并明确主体责任,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相关责任方制定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县级政府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监管。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并实施动态更新,2018年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以产生量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多的县(市)、区为重点,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从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企业台账资料记录、加大涉危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根据涉危行业企业特点、工艺水平、危险废物产生处置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管理方案,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合作机制。以产生大宗危险废物种类较为单一的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无害化处理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加快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严格环境准入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建设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转移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乡镇、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1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规范拆解活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机动车等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城市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商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推进农业补贴由激励性向功能性转变,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引导农民使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防止耕地退化和土壤污染。鼓励农民减少化肥使用量,在农田基本设施配套齐全、能充分保障灌溉用水的地方,重点推广秸秆快速粉碎还田腐熟堆肥技术;在原阳县部分稻田类型区,重点推广增施有机肥、绿肥翻压还田技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直接用作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达到相关标准,用作肥料或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在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建设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县,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督信息化平台,推行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2018年年底前建成农药监管平台。加强平台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市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城市管理局、工商局、供销社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和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点和处理能力建设。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加快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的应用。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力争到2020年,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限制饲料中铜、锌、铅、砷等重金属含量,依法规范抗生素等药品使用,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以生猪养殖大县为重点,组织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整县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创新治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高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配合省里建设农业灌区水质监测网络体系,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农牧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烧转变,力争到2020年,规划建成覆盖半径60公里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左右。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配合省里建立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市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商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对占用农田、河渠以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的存量垃圾,要制定整治计划并有序实施。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水系建设等方面,通过特许经营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在县(市)、区基本实现全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开展全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所排查,摸清其数量及分布,2018年年底前完成;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扬散等措施。各地要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鼓励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建设。2018年年底前,有关县(市)、区要配合市环保部门,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农牧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项目的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为重点,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对确需治理与修复的,要有序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其他区域要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自2017年起,在部分县区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到2020年,完成我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农牧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治理与修复期间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农牧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各县(市、区)要定期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农牧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先试
1.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根据《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我市被列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清洁生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报省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和畜牧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视情况利用土壤污染防治等资金给予支持。〔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农牧局、国土资源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2017年年底前,启动牧野区、凤泉区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并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农牧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牧野区、凤泉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夯实各方责任
1.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市、县两级政府(管委会)是本工作方案实施主体,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要制定并公布本辖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报市环保局备案。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要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农牧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建立完善基层土壤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所有县(市、区)、管委会均配备土壤环境管理专职人员。〔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等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任务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参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关部门负责〕
3.落实企业责任。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对固定污染源企业要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同时分年度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目标办等参与。〕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当地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当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目标办、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参与。〕
5.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该县(市)、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审计局等参与。〕
(二)提升监管能力
1.加强能力建设。改善基层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设备、调查取证执法装备,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基本需求。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组织开展培训。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以及农业技术服务等专业技术培训。环保及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在粮油、蔬菜和水果生产重点县(市)、区,农业及有关部门对农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及农民定期开展技术指导与培训。〔市环保局、市农牧局、市供销社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培养。加快推进人才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参与突出土壤环境问题、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土壤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教育局等参与。〕
(三)强化监督执法
1.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七类重点行业企业”以及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农牧局、水利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强化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保督查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现有环境监管网格,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以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开展市、县、乡、村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建设试点,将环境监管网格与社会综治网格进行有效衔接。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监管“七类重点行业企业”及粮油、蔬菜主产区。开展“七类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罚款、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及时纠正企业违法行为,消除环境隐患。国土资源、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农牧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环保、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领域的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等职能中的渎职腐败犯罪行为。对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责任人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市环保局、公安局、中级法院、检察院牵头,市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环保、公安、工商、农牧和供销等部门开展农用化学品市场监督执法,严格规范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农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市农牧局牵头,市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供销社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强化科技支撑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功能区域、土壤环境健康风险和污染物迁移转化模拟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整合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平台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科技创新与团队建设的支持力度,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含量与农产品质量关系与健康风险研究;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研究;不同污染类型土壤修复技术研究等。探索开展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污染物迁移分布规律、污染生态效应、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基础研究。开展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等技术规范研究。以牧野区现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为依托,以镉污染耕地为重点,研发出“成本低、效果好、易推广”的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农牧局、农科院、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委、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与成果转化。培育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壤污染防治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推进先进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成果转化和推广。〔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农牧局、农科院、卫生计生委、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政策扶持,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农牧局、工商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加大资金保障
1.增加财政投入。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同时,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资金主要用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企业源头预防、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地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牧局、水利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发挥市场作用。完善土地、矿产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健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通过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开展环保“互联网+”等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创新,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探索在“七类重点行业企业”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完善激励政策。依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面落实对终端测土配方肥生产、推广的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对有机肥的生产、加工、使用的奖励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对加厚农膜、可降解农膜等新型环保农膜的推广应用和废弃农膜综合利用企业,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企业,以及对实施垃圾分选处理、动力电池阶梯利用和回收企业的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农牧局、地税局、供销社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政策性、开发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结合各自经营定位和优势,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发展基金,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农牧局、银监分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加强社会监督
1.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七类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开放共享,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农牧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污泥、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农牧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人民检察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没有适合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拒不纠正或履行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市检察院牵头,市中级法院、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开展全民宣传教育。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报纸杂志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单位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农牧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粮食局、科协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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