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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环保基础设施
(十三)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
园区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建设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逐步建成完整的排水和中水回用系统。在处理工艺、处理规模满足当前需求的前提下,园区内企业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也可依托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或企业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但必须经过企业预处理达到城镇排水管网相应标准,并在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与污水处理厂共享数据;对于不能按照环保标准要求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不能依托城镇或企业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园区,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园区废(污)水产排企业必须按照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按照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园区污水收集管网。坚持“管网先行”,在园区新建和扩区改造中,要同步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
(十四)完善固废处理处置设施
推动园区按照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通过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相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场所,避免大量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不断提高各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年产生危险废物5000吨以上及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为主导的园区,鼓励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企业,具备条件的园区可以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园区可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引入第三方建设、运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根据园区产业性质严格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须按照危险废物依法处置。危险废物未妥善处理处置的园区,不得引进新增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
(十五)完善集中供热设施
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快园区集中供热及其配套管网建设,鼓励园区采用低硫低灰煤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实现集中供热、供气;鼓励利用园区内企业的余压、余热作为供热热源;在风电、光电富余区要积极开展风电、光电供热,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园区内现有的燃煤锅炉(除热电联产锅炉外)应逐步由清洁能源替代,通过集中供热(汽)、热电联产等方式,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新政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设施配套的煤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控制扬尘污染。
五、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十六)完善环境应急保障体系
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园区自身特点,明确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制定园区综合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结合园区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不断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园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鼓励园区建立重大风险单位集中监控和应急指挥平台,配备应急物资,逐步实现企业、园区、所在地政府互联互动、应急联动,建设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计划地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园区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园区应按所属地州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确定不同预警级别需要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组织落实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强制性减排措施。
(十七)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建立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积极推动园区内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参加和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督促园区企业履行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涉及重金属、化学品、油品生产贮存、工业废渣贮存的园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强化生产车间、危化品、油品、危险废物暂存库、事故池、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道(网)等区域防渗,定期评估园区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水平,检查重点工业企业周边及下游区域地下水污染状况,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对于已经造成地下水污染且可能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园区,应采取封闭、截流、净化恢复等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园区推进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建设。
六、提升环保监管能力
(十八)实施公众监督
园区管理机构及环保部门应向社会公开环境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和公众参与度。对涉及园区的环境信访、投诉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答复反馈信访人或举报人。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重点企业应建立与周边群众的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上门走访、邀请群众参与、聘请环保监督员等形式,听取群众对园区环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园区管理机构要积极协调园区所在地发改、经信、环保、水利、安监、工商、税务及其他相关部门等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公开园区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行政处罚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等环境信息。园区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园区及企业可在网站或园区醒目位置采用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实时公开在线监控数据。
(十九)加强环境问题排查力度
园区管理机构要会同当地环保等部门定期对园区内所有企业开展环境问题排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由环保部门依法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督促落实到位。企业应制定详实的整改方案,按时保质进行整改,直至达标排放。未达标排放、不符合生产条件的禁止生产,落后的、污染严重的依法关停。按照《自治区“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11号)要求,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煤炭、印染、造纸、制革、染料、焦化等行业企业或产能应依法依规有序退出。
(二十)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和违法惩处力度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园区企业的环境监测,及时掌握企业的排放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园区及周边地下水、排污受纳地表水体、大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在开展常规污染监测的同时,逐步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大环境监察和违法惩处力度,加强日常巡查、突击检查、监督检查。鼓励举报园区及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举报偷排偷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奖励。对园区内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园区,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实行区域限批。
(二十一)提升环保监管能力
进一步加强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强化专业技术培训。大力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齐配全监测和执法装备,保障监测、监察工作用车,进一步提高环保监管能力。充分发挥园区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做到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场所、定经费,使园区各重点排污单位得到有效监管,实现环境监管全方位、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园区可设立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监管力量。
七、强化服务保障
(二十二)推进第三方环境服务
园区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向社会购买专业化环境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境服务公司,为园区提供环境监测、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环境治理等环保一体化服务和解决方案。园区应择优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对园区各类环保在线监控设施进行运维。环保部门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及标准。园区应明确在推进第三方环境服务中的各方责任,逐步建立“排污者付费担责、第三方依法依约治理、政府部门指导监管”的治污新机制。推动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与园区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三)强化专项资金引导
在园区专项资金方面,对编制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实施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园区优先给予资金补助,不断提高园区科学规划水平和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园区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用PPP模式进行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行维护。
(二十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园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园区环境保护问题排查,科学制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分解园区环境整治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园区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完成。同时督促园区内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园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履行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园区环境问题的统一监管。
本意见主要用于指导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工业(产业)园区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或正在规划建设的各类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国防科工办)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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