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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2017-11-28 13: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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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境信息公开率

指标解释:指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和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比例。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要求开展,其中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等要求执行。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6.环境空气质量

(1)质量改善目标

指标解释:指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省、市制定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情况。要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

数据来源: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2)优良天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3)严重污染天数

指标解释:指空气质量指数达到或超过300的天数。要求基本消除行政区内严重污染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不超过1%)。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7.地表水环境质量

(1)质量改善目标

指标解释:指依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省、市制定的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成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情况。要求区域水环境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

数据来源: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2)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主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的比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行政区地表水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且I、Ⅱ类水质比例不降低,过境河流市控以上断面水质不降低。

注:行政区有国控断面则考核国控断面达标情况,无国控断面则考核省控断面,无国控、省控断面的则考核市控断面。

数据来源:环保、水利等部门。

(3)劣Ⅴ类水体

指标解释:要求基本消除行政区内劣Ⅴ类水体(占比不超过5%),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数据来源:环保、水利等部门。

8.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指标解释:是表征行政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和环境限制指数的综合反映。要求该指标保持在优良水平,且不降低,执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9.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注:若行政区水域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5%以上,指标核算时的土地总面积应为扣除水域面积后。原则上按区域主要地貌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考核;当行政区内平原、丘陵、山区面积占比相差不超过20%时,按照平原、丘陵、山地加权目标值进行考核。干旱地区可酌情降低考核标准。

数据来源:统计、林业、国土、农业等部门。

1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危险废物实际处置量占危险废物应处置量的比例。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或液体废物。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环保、住建、卫生、经信等部门。

11.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三年内发生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以及问题整改情况。要求三年内无国家或相关部委认定的资源环境重大破坏事件;无重大跨界污染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判别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分级规定。

数据来源:环保、安监等部门。

12.生态保护红线

指标解释: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管控要求,明确政策措施;红线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3.耕地红线

指标解释:本指标是对国家耕地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的综合评定。耕地红线遵守情况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地方政府确定的有关耕地保护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

数据来源:国土、农业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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