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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谁来组织验收?怎么验收?

2017-11-29 11:08来源:环境执法实务作者:宋海鸥等关键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水污染防治建设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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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并说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指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该文件的印发之日是11月22日。那么自2017年11月22日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如何进行呢?

根据环保部的这个公告,笔者做如下分析,供参考:

一、验收的依据:

• 排放污染物为主的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 生态造成影响的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

• 有行业验收规范的项目:依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

二、谁来组织验收?

1、涉气类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大气污染防治法》未规定验收事宜,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验收的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2、涉水类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新《水污染防治法》(2018.1.1实施)未规定验收事宜,新法实施后的验收依照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规定企业自行验收,但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法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故在2018.1.1日前,涉水的环保设施验收应遵循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环保部门组织验收;新《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后,验收则应遵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水污染防治法》(2008)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涉噪声、固废、放射性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虽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规定企业自行验收,但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效力等级高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涉噪声、固废和放射性的环保设施验收应遵循《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即原审批环评的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过渡期谁来组织验收?怎么验收?

过渡期谁来组织验收?怎么验收?

延伸阅读:

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原标题:【实务】过渡期,谁来组织验收?怎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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