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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印发

2017-12-06 08:22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VOCs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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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涂装。全面推进集装箱、汽车、木质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及其他制造行业涂装工序的VOCs排放控制,实现达标排放。全省力争在2018年底前完成。到2020年,全省工业涂装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1)集装箱制造行业。钢制集装箱在整箱打砂、箱内涂装、箱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涂料。对一次打砂工序,推广采用辊涂涂装工艺;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处理,并配套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

(2)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全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治理设施。

(3)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对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漆、烘干废气要采取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

(4)船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机舱内部、上建内部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优化涂装工艺,将涂装工序提前至分段涂装阶段,到2020年底前,60%以上的涂装作业实现密闭喷涂施工;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强化车间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对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漆与烘干废气采用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

(5)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对采用溶剂型涂料的有机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

(6)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7)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

(8)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能量固化等涂料和先进涂装工艺。调漆、涂装、流平、晾干、烘干等工序应在密闭环境(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中进行,加强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

4.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低(无)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VOCs全过程控制。全省力争在2018年底前完成。到2020年,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5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19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在纸制品包装、塑料软包装等领域,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油墨、胶粘剂等生产企业要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生产满足环保技术要求的产品。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密闭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在烘干环节,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5.合成革行业。重点推进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行业的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水性树脂和无溶剂合成革生产技术及装备,采用全密闭生产工艺,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到2020年,合成革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推广使用水性与无溶剂聚氨酯、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和聚烯烃类热缩弹性体树脂。开展溶剂储存储罐化和配料生产线封闭化改造,应采用密闭管道方式输送溶剂,配料、送料过程应实现密闭化,禁止涂台人工上浆。溶剂储存、装卸参照石化行业要求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配料间、湿法浆料停放区、涂台区、湿法预含浸槽、含浸槽、凝固槽、水洗槽等单元实施全线封闭,贝斯进出口局部设小包围间,密闭空间收集废气确保处于微负压状态。废水应采用密闭方式送至处理设施,产生VOCs或恶臭类气体的废水处理单元应密闭收集后进行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80%以上。回收二甲基甲酰胺(DMF)应配备三级及以上喷淋装置,聚氯乙烯(PVC)生产线配套静电回收装置,对非水溶性有机废气采用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进行处理。精馏回收DMF后的残液、二甲胺尾气和废液,应按相应规范妥善处理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6.制鞋行业。加强鞋面拼接、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粘合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其中橡胶和塑料原材料的生产单元,应参照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要求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到2020年,制鞋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推广使用水性胶粘剂等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2541)相关要求。帮面加工推广采用热熔胶型主跟包头、定型布等材料;帮底粘合工序鼓励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研发应用粉末胶粘剂;限制有害溶剂、助剂使用。使用密闭性高的生产设备。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采取密闭、半密闭等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配套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7.化纤行业。重点推进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等行业的VOCs排放控制,其中化纤有机单体合成、聚合等工艺单元应参照石化行业要求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到2020年,化纤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氨纶生产采用二甲基乙酰胺(DMAC)全面替代DMF,提高溶剂沸点,降低毒性。鼓励开发环境友好型纺丝油剂和助剂。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采用环保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改进现有的切片纺工艺,采用国际上通用的熔体直接纺技术,提高溶剂回用率,改进大型聚酯聚合装置乙醛回收利用技术;推广大型尼龙聚合装置己内酰胺回收利用技术;鼓励使用低温短流程连续聚酯聚合成套技术;鼓励使用低耗、低污染的着色纤维技术。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重点收集浆料配制、涤纶酯化反应废水汽提尾气、熔融、氨纶纺丝甬道、滤芯及组件清洗、高温纺丝油烟等废气。涤纶生产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氨纶生产产生的DMAC(DMF)废气、锦纶生产产生的己内酰胺废气应采用多级水喷淋吸收等方式进行处理。纺丝油烟废气应采用冷却与高压静电工艺进行处理。

8.纺织印染行业。重点推进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等行业印花(蒸化、静电植绒、数码印花、转移印花等)、整理(定型、涂层)的VOCs排放控制。到2020年,纺织印染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推广使用低毒、低(无)VOCs含量的环境友好型助剂及溶剂等原辅材料。鼓励纺织印染企业使用环保密闭型生产集成装备,提高废气收集效率。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印花、涂层工序的配料上料间和烘箱,定型机等产生VOCs的工艺装置应配套密闭收集措施。溶剂型涂层有机废气应配套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针对水溶性有机废气可配套建设多级喷淋吸收设施;定型机废气应配套建设水喷淋与高压静电组合的治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9.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重点推进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不含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等VOCs排放控制。到2020年,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橡胶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黏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推广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成套设备;推广应用自动称量、配料、进料、出料的密闭炼胶生产线;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工艺;优先采用水冷工艺,普及低温一次法炼胶工艺;硫化装置设置负压抽气、常压开盖的自动化排气系统。溶剂储存、装卸参照石化行业要求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在密炼机进、出口安装集气罩局部抽风,硫化机上方安装大围罩引风装置,打浆、浸胶、涂布工序应安装密闭集气装置,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炼胶废气建设除尘、吸附浓缩与焚烧组合的治理设施,其他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10.其他工业行业VOCs减排。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木业应重点治理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电子信息行业应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热压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

(三)切实加强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

统筹推进机动车排放控制和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交通源VOCs减排,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VOCs污染防治。

1.机动车。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全省实施轻型汽油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引入车载油气回收技术(ORVR),研究适时提前实施轻型汽油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方案和措施。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轻型汽车和摩托车。强化车辆检测和维护制度,推行轻型汽油车燃油蒸发检测,确保在用车储油箱、油路、活性碳罐密闭。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Ⅵ汽油标准,显著降低烯烃、芳烃含量和夏季蒸汽压。严格监督管理,加大新车生产环保一致性、在用车环保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监管力度,实现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和联网。各地应科学划定并公布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区域。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到2020年,全省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车气(电)化率均达到40%以上。加快规划布局和建设充电(加气)站、充电桩。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重点城市和城际运行需要的加气、充换电配套设施及安全服务体系。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加强城市路网设计的合理性,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实施高峰限行,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和怠速时间,促进道路畅通。可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各地应加强对新生产、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用机械、港作机械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管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非道路移动机械。

2.油品储运销。以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为重点,深化汽油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以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储油库为重点,推进港口储存和装卸、油品装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加强汽油运销环节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油气回收系统检测能力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以及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稳定运转。

推进港口储存装卸、船舶运输油气回收治理。加大管道输送力度,提高管道输送比例。以宁波、舟山等区域为重点,全面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新建的原油、汽油或石脑油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已建原油成品油装船码头逐步实施油气回收系统改造。新造油船逐步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2020年1月1日起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石化企业水路运输应优先使用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的油船。

推动油库储罐升级改造,低沸点油品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减少油品蒸发损耗;采用固定顶罐时,应安装压力控制系统,采用密闭排气将VOCs蒸气输送至回收设备。储油库应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采用深冷、吸收、吸附再生、焚烧等技术或组合技术进行处理,并对回收处理设施全面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正常稳定运转。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载工具(运输汽油的槽车、火车和轮船)应安装密闭回收(气相平衡)装置,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应密闭收集返回储罐,或送至回收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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