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VOCs石油石化政策正文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印发

2017-12-06 08:22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VOCs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四)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

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治理,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秸秆露天禁烧和农药减量增效工作,减少农业源VOCs排放

1.建筑装饰行业。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鼓励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涂料和胶粘剂。积极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到2020年,全省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全省建筑内外墙装饰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2.汽修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进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干洗行业。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2020年,全省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加强干洗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餐饮服务业。完善城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推进小区规划中餐饮配套用房及专用烟道设施建设落实,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场所。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建立餐饮油烟长效监管机制,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试点。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5.农业源。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等露天焚烧,定期发布火点监测信息。推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农药使用量,减少VOCs逸出和挥发。

(五)建立完善VOCs监管体系。

1.持续推进VOCs排放调查与动态更新。建立健全VOCs排放清单,定期开展VOCs排放清单动态更新。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和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系统梳理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依据国家出台的重点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和我省重点行业排放量计算方法等,开展VOCs减排核查核算。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

2.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加快石化行业VOCs排污许可工作,到2017年底前,完成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18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3.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全省工业源VOCs排放综合管控平台,汇总全省涉VOCs治理企业信息,系统掌握工业源VOCs产生、处理、排放及分布情况,统一监管VOCs治理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LDAR管理等各项数据。建立省、市两级LDAR管理平台,企业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完善LDAR体系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开展VOCs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在O3超标城市至少建成一套VOCs组分在线监测系统,加强量值溯源分析。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逐步在基层环境监察部门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日常监管。

加强企业有组织排放VOCs自动监控监测能力建设,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设施建设。重点行业企业应严格执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4.加强监督执法。全面提高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制定人才培训计划。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重点行业开展VOCs对标督查,依据排污许可要求对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针对重点地区VOCs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企业应规范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差、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VOCs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严厉打击各项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

5.严格排放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涉VOCs地方标准制定,发布工业涂装工序、化学纤维工业及其他重点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健全我省VOCs排放控制标准体系。编制VOCs排放监测技术规范,制定VOCs污染排放量核算方法,定期评估全省行业VOCs污染防治水平。加快健全行业污染防治指南,建立完善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纤、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等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方案顺利实施,将各地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

省环保厅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VOCs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地开展VOCs治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等相关工作;省经信委负责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地统筹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加大对VOCs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各地港口、船舶运输油气回收工作;省质监局负责涉VOCs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立项和报批发布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指导落实涉VOCs治理相关工作任务。

各地应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VOCs来源构成,制定实施方案,实施VOCs和NOX协同减排,制定科学有效的减排措施及配套政策,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做好任务分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实施方案上报省环保厅,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各级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完善经济政策。

各地统筹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加大对VOCs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重点行业VOCs治理试点示范和技术推广,选择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重点行业,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探索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加快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支持金融机构给予企业实施VOCs防治优惠信贷。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开征环境保护税。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设置定点采购准入门槛,对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求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

(三)加强调度考核。

加强大气环境形势分析,定期考核各地VOCs污染减排政策措施制定与落实、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环境监管执法检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纳入年度大气环境管理考核任务中。对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且VOCs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新增VOCs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措施。加大考核力度,定期公布各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对应发未发的予以通报。

(四)强化科技支撑。

各地应确定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识别VOCs控制的重点组分和重点行业。开展VOCs污染控制技术研究,研发或引进一批先进适用的VOCs治理、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建立重点行业的示范工程。积极组织开展各类VOCs治理技术经验交流,建立VOCs治理技术交流服务平台,培育VOCs污染控制专家技术团队,为VOCs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加强信息公开。

各地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明确自身的主体责任,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VOCs环境管理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VOCs排放企业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减排,形成有利于VOCs减排的舆论氛围。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VOCs排放查看更多>VOCs污染查看更多>挥发性有机物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