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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
贯彻落实建设用地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全市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相应调查评估工作;对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关闭、搬迁污染地块,以及由重度污染农用地变更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或通告调查评估结果。
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牵头,市城建委、规划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为重点,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并确定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各县(市、区)工信、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制定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部门通告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城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商务局等部门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自2017年起,根据河南省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疑似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结果、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等,建立全市污染地块名录。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按照环境风险程度,确定全市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明确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全市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城管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郑州市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体系,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全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修订、编制辖区土地利用、城市发展及其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牵头,市城建委、城管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土地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与其质量相适应的或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调查和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修复治理、或经修复治理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不得用于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使用。
市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积极落实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全市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治理条件的污染地块,应依据各自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相应管理类型,并制定具体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实现“一地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全市划定的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及其管控区域,明确区域内各类用地面积,设立标识并发布公告。在污染地块管控区及其相邻周边,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工作,监控污染迁移和扩散情况,发现污染扩散的,监督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相应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3.加强职能部门联动监管
完善各级职能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联动监管。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防控、监管方面的目标要求、任务措施等落实到全市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能工作之中,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职能任务联动等工作机制,强化联合行动执法监督和行政管理。全市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城乡发展和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建设规划和管控区域划定,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对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的地块禁止其土地使用权流转。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其开发项目的环评不予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地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国土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国土空间管制和开发建设布局、规划。将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紧密衔接,在红线区域内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和产业退出制度。依据全国及河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对郑州市辖各主体功能区域定位、发展方向、开发管制等要求,结合全市现有重点产业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布局。加强全市各级各类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各功能区域土壤环境承载力及特点,合理确定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空间布局,落实各项管制措施,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遵循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照相应规划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严格执行相关基础设施和工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合理布局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相关政策,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或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局、城管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积极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着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支持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主城区内的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规划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严防新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新(改、扩)建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渗漏、防扩散、防累积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和具体厂区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计划方案建议。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负责。
3.加大未利用土地保护力度
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土地保护力度。重点对登封、新密、新郑等地嵩山、始祖山、伏牛山等山岳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土地实施强化监管和保护。加强对登封、新密、新郑等地低山丘陵和沙岗、沙丘区域中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土地的监管和保护。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相应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估,评估结果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不得作为农用地使用;确定种植的农产品品种不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不得种植。
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依法严禁向荒草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新密和登封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土地的环境监管力度,一经发现土壤污染问题,应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加大对中牟、惠济北部等沿黄湿地及其未利用土地实施强化监管和保护,保持水土和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及功能,定期开展巡查。
市林业局牵头,市城管局、环保局、农委、水务局、园林局等部门参与。
4.加强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
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区域内空间用途管制和控制开发利用强度。
市规划局负责。
以黄河、南水北调中线及重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确保防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
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城管局、水务局、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参与。
(六)有序开展治理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修复主体
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是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修复工作
制定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统一要求,2017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编制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明确各类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工作。全市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城市、乡镇发展布局调整和环境质量提升要求,
以拟开发为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主要针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毒有害、持久性有机物污染与环境风险,积极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根据区域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从业及敏感人群健康、安全利用等为主要目标,明确治理工作重点,在科学论证和积极探索试点基础上,采用成熟、安全、可靠的农艺和技术措施,稳步推进农用地污染治理、修复和安全利用工作。本着“边调查摸底,边治理修复,边安全利用”的原则,按照国家与河南省相关要求,在全市范围积极开展、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完成各阶段各类污染土壤的安全利用目标和任务。
市环保局、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局、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3.开展典型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自2017年起,以郑州中心城区内搬迁和关闭企业原厂区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据土壤污染种类、污染程度、土地利用拟将变更类型等代表性因素,筛选电镀、化工农药等典型行业企业重金属铬、挥发性有毒有害有机物污染地块作为试点示范,及时总结典型工业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案例,推进全市城镇建设区内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全面开展。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强化对各类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在原址或污染区域内实施,在实施工程各个环节中,均应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有效防止各种二次污染。工程施工前,责任主体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示,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施工期间,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去向和污染土壤数量、处理处置方式、风险防范措施等,提前报告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达标处理和无害化处置,并由所在地环保监测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督导,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农委、工商局、相关银行及金融机构、证监等部门参与。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及时掌握工程进展,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每年11-12月份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各类土壤污染治理
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全市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由市环保部门汇总上报市政府,经审定后,报送省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和相关要求,对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社会共治体系
1.政府主导、完善协调机制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制定并公布各县(市、区)土壤污
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全市各级政府要建立由主管领导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市环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分工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
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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