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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12-11 11: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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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排气筒排放控制要求

4.1.1.1新建企业或生产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1.2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要求

4.1.2.1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应不低于15m。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限值严格50%执行。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见附录A。

4.1.2.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B。

4.1.3重点工段非甲烷总烃去除率限值

当企业涂装工序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使用量超过一定限值时,其对重点工段非甲烷总烃去除率需执行表2规定的最低要求,同时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最低处理效率的测定和计算方法见4.1.3.1。

4.1.3.1处理效率,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1)。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4.1.4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采用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处理VOCs废气的,应监测并记录装置进口废气和出口烟气的氧含量,当装置出口烟气氧含量低于装置进口废气氧含量时,以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当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时,须按公式(2)折算成折算排放浓度后,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非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处理VOCs废气排放口按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4.1.5汽车整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限值

4.1.5.1新建企业或生产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XX年X月X日起,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涂装生产线执行表3规定的单位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限值。

4.1.5.2特种车辆制造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限值在同类车型(根据种类、吨位判断)基础上宽松20%。

4.1.5.3汽车整车制造业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见附录C。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新建企业或生产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4.3工艺措施及管理要求

4.3.1工艺措施及管理要求见附录D,无组织排放控制其他要求应按国家或地方标准执行。

5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自行开展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2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T75和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设施应符合GB/T16157、HJ/T397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5.1.4挥发性有机物净化装置的进、出口均应设置采样孔,若净化装置的进口或者出口采用多根排风管集合,应在合并前的各分排风管上设置采样孔。

5.2监测与分析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T373或HJ/T75、HJ/T76的规定执行;当使用气袋法采集有机物样品时,应按照HJ732执行。

5.2.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按HJ/T55的规定执行。

5.2.3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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