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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邢台市政府印发《邢台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邢台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政发〔201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5日
邢台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7〕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明确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经济强市、美丽邢台新局面和建设京津冀南部生态环境支撑区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市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一、加强基础监测调查,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分析整合相关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全面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2020年底前,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建立10年为一个周期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制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按照省统一部署,启动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2018年底前,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交通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配合省有关部门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综合考虑农用地利用方式、地形地貌、集中连片度、土壤类型、区域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逐步完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结合省以下环保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制定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逐步推进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形成土壤理化指标、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和应急监测能力。2018年底前,配合省有关部门建设满足土壤环境监测样品存储、信息采集、数据查询的全市土壤样品库。自2017年起,全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整体规划,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现有资源,提升各级各有关部门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引导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到2020年,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全市土壤监测体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四)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土壤环境数据整合集成,2018年底前,利用各部门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耕地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现状等相关数据,建立全市土壤环境数据库,构建邢台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存储、大数据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2019年底前,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动态更新。完善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逐步扩大共享范围,提高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2020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全市土壤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科学划分农用地质量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结合土壤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9年底前,先期完成4个产粮(油)大县的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数据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在太行山地区林地比较集中的地区探索开展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依照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各县(市、区)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等参与)
(六)加快建立优先保护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实施成方成片土地规划,推进万亩方、千亩方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法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选址特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此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018年底前,全市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各地要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七)着力提升安全利用水平。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继续抓好黑龙港地下水漏斗区季节性休耕试点。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有关县(市、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时掌握土壤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状况。2018年底前,有关县(市、区)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八)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县(市、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省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18年底前,有关县(市、区)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九)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
三、推进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防范城乡人居环境风险
(十)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基础上,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一)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自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二)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土地收回、收购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负责)
(十三)严格用地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进行治理与修复,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治理与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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