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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7-12-12 17:0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污染地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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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源头防控新增污染

(十四)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纳入环保“三同时”管理。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对排放重点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对区域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十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未利用地的开发应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六)加大未利用地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黑龙港流域平原荒草地和沙地等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大对向盐碱地、荒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责令有关企业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离、阻断、清理、修复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逐步减缓污染程度;暂时难以修复治理的,应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禁止农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发未利用地、影响生态环境的,依法严肃处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优化与管理。加强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环境敏感区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2018年底前,依法搬迁或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五、突出重点领域监督管理,综合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十八)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测。结合省、市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根据企业分布和排污状况,确定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自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数据及时上传邢台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

(十九)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2017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省控企业全面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火电、工业锅炉、水泥等行业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置。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省下达的削减任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二十)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鼓励涉重金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改造,完善信贷、用地、环保准入要求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鼓励过剩产能企业主动退出。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小型工矿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取缔。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根据国家、省和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分年度淘汰方案,于每年底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涉重金属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执行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禁止落后产能向农村地区转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二十一)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力度,新建和生产矿山逐步实现全面治理、全面复垦,加快推进闭坑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土壤污染。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2018年底前,完善覆膜、压土、排水、堤坝加固等措施。沙河市、邢台县、内丘县、临城县、隆尧县、桥西区等矿产开发活动集中的地区,冀中能源集团所属矿山企业,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矿山开发利用土壤环境保护规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每年监测1次。(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二)提高工业废物处置水平。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铬渣、赤泥、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底前,相关县(市、区)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动实施尾矿提取有价组分、粉煤灰高附加值利用、钢渣处理与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高附加值利用等重点工程,逐步扩大利用规模。到2020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二十三)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利用处置企业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科学规划全市总体利用处置布局与能力,控制危险废物入境利用处置规模。建设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活动,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管理。2017年底前,整顿一批不规范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关停一批处置设施落后企业。加快建设废酸回收和处置设施;鼓励开展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分类回收和安全处理处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二十四)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在拆除前,要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县级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二十五)探索建立垃圾处理处置体系。学习借鉴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试点工作经验,积极开展全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处置工作。结合全市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扩大农村环境连片规模整治成效。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县(市、区)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市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十六)推进生活污水污泥同步治理。加快推进生活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严格监控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指标,防范对土壤造成污染。开展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结合污泥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逐步取消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鼓励利用水泥厂等工业窑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现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七)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市农业局牵头,市供销社等参与)

(二十八)深化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作。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目标,到2018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市农业局牵头,市供销社等参与)

(二十九)严格控制灌溉用水水质。加强对以农业灌溉用水为主要水源的大中小型水库水质定期监测,积极推进地表水灌溉,逐步压采地下水,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大农村坑、塘、沟、渠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2018年底前,全市主要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和现代农业园区,全部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

(三十)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2017年底前,选取1个产粮大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试点;2020年底前,试点规模扩大到3个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及果品产业重点县。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技术规范。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三十一)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因地制宜设置废弃农膜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2018年起,在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三十二)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依法取缔。(市农业局、市工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三十三)鼓励畜禽养殖集约化。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集成推广畜禽养殖清洁化生产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三十四)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五)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组织编制市、县两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加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省项目库。(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六)有序开展农用地治理与修复工程。各县(市、区)以受污染耕地为重点,确定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2017年起,各县(市、区)根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需要,分年度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17年底前,新河县按计划完成已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工作任务。到2020年,全市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三十七)积极开展建设用地治理与修复工作。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组织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三十八)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由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九)督导治理修复任务落实。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季度要向市级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局按要求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市环境保护局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治理修复试点任务进行督导检查。自2018年起,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相关规定,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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