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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严格控制农业污染
(一)开展重点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白云、花都、从化3个区共84个行政村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处置,以及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二)合理使用化肥农药。落实广州市《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在前期测地配方施肥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实施范围,推进配方肥进村入户到田。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快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的推广应用。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率达到30%以上。
(三)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推进非禁养区现有畜禽养殖配套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雨污分流、配套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8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
(四)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五)推进农业废弃物处理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推进清洁田园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修建农田废弃物收集池,引导农民将农田残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肥料袋等投放到收集池,纳入农村垃圾处理体系统一管理,推进农膜、农药包装、废旧肥料袋等回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八条减少生活污染
(一)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巩固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管理以及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实现80%的社区人口进行分类投放,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率达35%。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的生活垃圾安全处置。
(二)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建立和完善“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区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实现“一镇一站”、“一村一点”。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
(三)推进简易填埋场排查与整治。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到2019年底,完成全市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整治。逐步取缔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垃圾处置方式。
(四)加强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监管。推进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主要设施运营状况的实时监控,加强对填埋场渗滤液和填埋气体的监测。填埋场产出渗滤液应进行有效处理,填埋满容后应及时封场并进行持续监测,加强风险防范。加快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推进对焚烧厂主要设施运营状况的实时监控,加强对焚烧设施烟气排放的监测。加强对焚烧厂飞灰处置的监管,将生活垃圾焚烧厂纳入省危险废物产生源规范化管理考核的重点源。
建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土壤环境监测档案,定期监测其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白云区、黄埔区、增城区等先行先试。
第三章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控
第九条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林地和草地,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潜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利用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结果,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以耕地为重点,组织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2020年底前,完成分类清单,报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加强清洁耕地的保护力度
(一)划定基本农田。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和最新的土地利用规划,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二)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三)严格控制污染输入。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及周边新建重点行业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第十二条推进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优先开展集中连片农田土壤安全利用工作,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第十三条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一)划定禁止生产区域: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结合最新土地利用规划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二)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对于发现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受污染农田,应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三)大力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编制农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
第十四条科学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一)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试点。重点针对近郊受重金属污染的农田,采用各类治理模式,研究试验、示范推广农田土壤重金属修复与综合治理技术,积极构建重金属污染农田安全生产新模式。白云、番禺、花都、南沙等重点区逐步开展农田修复示范工程。
(二)科学实施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优先开展集中连片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第四章推进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风险管控与治理
第十五条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潜在污染地块及其环境风险情况,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六条加强关闭搬迁企业地块风险管控
(一)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或其它原因,暂时停产的石油加工、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要做好停产期间的管理工作,消除长期停产闲置、无人监管的生产、储存设备带来的潜在环保隐患。因转产、关闭或其它原因需要计划搬迁的高风险行业企业,要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二)根据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通过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到2020年,确保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三)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七条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一)根据地块调查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情况,以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建立广州市治理与修复地块清单,确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二)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管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对于修复后土地功能具有约束性限制的地块,应明确限制性要求,确保地块的安全再利用和再开发。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三)实施治理修复地块长效跟踪评估。污染土壤修复完工后,仍需采取后期管理措施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修复方案的相应要求,实施后期风险管控措施。
第五章加强未利用地保护
第十八条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划定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加强与城市生态控制线的对接,逐步落实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科学开发未利用地
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条件、土地开发的适宜性、人口分布、现状城市空间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等来划分土地利用管制分区,按照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发展策略的要求分别进行调控。对确需开发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各区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应定期开展巡查。在符合土规范围内,鼓励和引导项目使用现状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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