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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

2017-12-18 13:2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PPP模式PPP项目水利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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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水利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可视情况以发布公告等方式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涉及政府定价管理、投资补助、政府付费等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水利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可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会同项目涉及的同级财政、规划、国土、价格、国有资产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包含PPP项目实施专章的,可结合项目审批或核准一并审查。初审未通过的水利PPP项目,可进一步优化调整实施方案,重新报审。经重新报审仍不能通过的,原则上不再采用PPP模式。通过审查的水利PPP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程序报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水利PPP项目实施机构依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项目合同草案。

(一)项目实施机构拟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的PPP项目合同。主要确认双方的合作意向、内容和方式,约定项目公司组建、投资及实施主要事项,并明确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后续签署的PPP项目合同生效后是否承继该合同。

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需约定政府持有股份享有的分配权益和股东代表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安排,如是否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权益,是否在利润分配顺序上予以优先安排,是否在特定事项上拥有否决权等。

(二)项目实施机构拟与项目公司签署的PPP项目合同。约定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内容、期限、履约担保、分年度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风险分担、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回报方式、项目移交、违约处理、信息披露等事项。

根据水利PPP项目特点,PPP项目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关键条款和内容:

(1)项目股权和资产处置。在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公司董事会研究并经项目实施机构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变更公司股权及经营权,不得自行处置和出让、转让、拍卖、质押项目任何重要资产。为合作项目融资而抵押或担保项目资产的,对外抵押和担保期限不得超出合作期限。

(2)风险管理。针对不同阶段的主要风险因素,明确防控措施,通过加强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化资本结构、多元融资、建立项目最低需求照付不议机制、投资包干机制、完工担保机制、保险和专业机构增信机制等方式,最大限度控制、缓释和降低风险发生,减少风险损失。

(3)排他性约定。对区域供水项目,如有必要,可作出合作期间的排他性约定,同时,明确项目公司承担相应的供水普遍服务义务,保证向特许经营区域内所有愿意接受服务并愿意支付服务价格的人提供连续、充足和符合水质要求的供水服务。

(4)回报机制。明确项目收入范围、计算及结算方法,项目收费定价或财政补贴的调整周期、条件、触发机制和程序等,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等要求。对有经营现金流的项目,区别风险情况,合理确定预期投资回报率,既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收益,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相关财政支出事项,需足额纳入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支付资金。

(5)债务性质。水利PPP项目融资及偿债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能违规提供担保。

(6)退出机制。针对不可抗力、违约、主动退出等社会资本方各种中途退出情形,区别实行不同的退出方式,明确相应的预案和应急接管流程及赔偿、清算措施。

(7)其他相关承诺。如政府承诺负责协调落实工程外部建设条件,保障项目无开发权争议,负责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依法进行监管等。项目公司承诺在合作期内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调度、水资源统一管理,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出现恶意停止运营服务、中断供水等重大违约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等。

第四章社会资本方选择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综合考虑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等因素,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水利PPP项目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机构根据水利PPP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草案,准备社会资本方遴选的相关法律文本,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

在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需客观、公正、详细、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对于具有较好投资收益的项目,在招标约定收入计算及价格机制等条件下,可将不同投标人项目收益等利益分享承诺作为主要评标因素;对于需要政府投资补助或运营补贴等政策支持的项目,可将不同投标人对支持政策的需求要价作为主要评标因素。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提交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合格社会资本方数量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确定的社会资本方选取方式。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组建、投资及实施等主要事项,作为社会资本方投标时必须响应的内容。开标、评标后,实施机构可组织项目谈判小组,与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确认谈判;中标候选人提出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可终止其谈判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然后与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确认谈判,依次类推。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与谈判确认的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招标结果和拟与社会资本方签署的项目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明确相关申诉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期间异议的1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将项目合同报经当地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审核同意后,与谈判确认的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水利PPP项目合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核准时已明确项目法人的,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

第五章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社会资本方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水利PPP项目合同后,按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

项目公司可由社会资本方单独出资组建,也可由政府授权单位(不包括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作为水利PPP项目的直接实施主体。

第二十三条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水利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此前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对项目合同与项目实施方案核心内容有重大变更的,项目实施机构需报项目实施方案批准机构审核同意后再签署。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职责,依法开展项目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接受项目实施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实施机构、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水利PPP项目合同和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责任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水利PPP项目合作期满后,如需继续合作的,原合作方有优先续约权。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移交工作,由项目公司按照约定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指定的政府部门。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期满前12个月为项目公司向政府移交项目的过渡期,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在过渡期内共同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移交工作组按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确保项目处于良好状态。经评估和性能测试,项目状况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公司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交手续;项目状况不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公司按要求出具移交维修保函,对相关设施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在满足移交条件和标准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水利PPP项目移交完成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组织对项目开展后评价,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公开水利PPP项目入库、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合同订立、工程建设进展、运营绩效等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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