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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2017-12-18 15: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源污染源普查贵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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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2017年12月前):成立省、市、县各级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和执行机构,落实经费,明确职责,制定工作流程,做好资源保障,开展普查宣传、培训、动员等工作。

根据国家下发方案,由各级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机构组织编制省、市、县各级相应的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结合国家下发的技术规范编制普查工作各类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开展污染源名录库筛选清查工作。

2.清查建库:根据国家下发的污染源清查名录,结合我省已有各类名录库,组织各市、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机构,进行污染源清查工作。

3.组织普查试点:在贵安新区进行全面普查试点,通过试点工作验证技术规范和工作流程并更新下发。

4.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各地全面展开普查工作,相关组织机构协助完成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现场调查、审核、填报普查表和数据录入工作。

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抽样检测、核查和评估,开展普查数据与宏观统计数据的比对和校核,选择重点流域和区域,开展普查数据环境质量模拟校验,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重新普查,直到符合标准,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

5.成果总结与发布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普查结果汇总,核定普查数据,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领导小组审批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工作,及本行政区域普查成果分析、总结、应用与表彰。

(五)普查培训。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及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市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的培训;县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

(六)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办发〔2016〕59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传统主流媒体和“两微”等新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省级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地方负担部分,由各地科学合理编制本级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列入各部门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黔府发〔2017〕17号文件经费保障要求,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省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

省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方案,开展普查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宣传、培训与指导,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和贫困县酌情予以补助,普查资料建档,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省数据汇总、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市、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聘用及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具体补助内容和标准,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本级财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沟通、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质量管理

(一)建立普查责任追究制度。全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要将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保质保量的完成普查各项工作。

(二)建立普查质量管理体系。依托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普查领导机构、普查工作执行单位、工作人员在质量管理中的责任和质量控制方式方法,制定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的考核细则,纳入工作考核。

(三)做好普查数据核查和校验。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和校验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不达标,必须重新调查。

(四)落实依法普查要求。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发现任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进行相应的处置,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律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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