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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发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12-26 14: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固体废物废弃物回收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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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处置要求】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处置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活动应当符合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委托要求】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与专业化机构合作,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委托其代为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

第十六条 【回收处置费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其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激励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或使用者押金返还等制度,引导农药使用者主动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农药废弃物管理】村、镇农户分散产生的农药废弃物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家庭卫生杀虫剂废弃物管理】分类收集的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杀虫剂及其包装物的回收活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未分类收集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第二十条 【地方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2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组织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量大面广,基本未得到回收处理,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急需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办法》的制定,将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制定《办法》,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推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4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四)农药管理条例

(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六)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7〕56 号)

三、《办法》起草过程

自 2014 年 7 月起,环境保护部组织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在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2015 年 4 月,形成了《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委、地方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部分农药生产企业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

国务院 2017 年 4 月 1 日发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办法》起草工作,自 2017 年 3 月开始,环境保护部联合农业部成立《办法》编制组,制定《办法》起草工作方案,召开座谈会,赴山东、江苏等地开展调研,两部门进行多次讨论协商,2017 年 10 月,将《办法》提交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议审议。编制组根据部长专题会议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办法》基本框架与主要管理措施

(一)基本框架

《办法》共三章 21 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分类管理、部门职责、责任承担、宣传教育等内容。第二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和处置》共 10 条,主要包括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包装物要求、回收要求、贮存要求、运输要求、转移要求、处置要求、委托要求、回收处置费用、激励机制等内容。第三章《附则》共4条,主要包括农药废弃物管理、家庭卫生杀虫剂废弃物管理、地方管理办法、施行日期等内容。

(二)主要管理措施

《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管理措施:

1.农药包装废弃物分类管理措施。依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2016 年 6 月 14 日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属于危险废物,村、镇农户分散产生的农药废弃包装物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规定,进入集中贮存场所前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不按危险废物管理,集中贮存场所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按危险废物管理。

2.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办法》规定,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3.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承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费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办法》规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其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4.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或使用者押金返还等制度。根据 2016 年 8 月 11 日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的方案》有关“实施废弃农药包装物押金制度,探索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对废弃农药包装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要求,为引导农药使用者主动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或使用者押金返还等制度。

5.家庭卫生杀虫剂废弃物管理措施。依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2016 年 6 月 14 日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废弃物,未分类收集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分类收集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分类收集的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杀虫剂及其包装物的回收活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未分类收集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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