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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2018-01-11 11: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源普查污染防治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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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省、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依法普查。

(二)普查组织

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认真履责,共同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相关宣传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卫生计生委:协助提供医疗机构基本信息、与污染物核算有关的活动水平数据等,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等,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等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采选企业名单等,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普查工作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设计普查表,开展普查培训;负责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各类入河(湖、库、海)排污口监测,普查数据建库,普查数据质量核查、评估和控制,对全省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开展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配合做好城镇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商港基本信息调查,提供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县道三类公路交通量,提供油罐车登记信息、机动车维修企业名单和基本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商务厅:协助提供我省在营加油站、储油库名录和基本信息、成品油消费情况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加油站和成品油储油库的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水务厅: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库)排污口相关信息(包括位置、流量、类型等)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市县水务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湖、库)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工作。

省农业厅: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活动水平(包括化肥、农药、地膜使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利用等)以及槟榔加工、橡胶初加工业生产活动水平(包括原辅料、产品、能源消耗等)情况调查,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等,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开展渔港基本信息调查和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包括养殖类型、方式、饵料用量、产量等)抽查;提供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等。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省质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经营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第三次农业普查、第三次经济普查及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实施方案和新增普查报表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海南海事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配合做好船舶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中国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供民用机场飞机起降架次和航油消耗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提供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海南电网公司:负责提供380伏及以上用电企业名单及用电信息。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推动本系统开展或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省级部门、单位分工,明确本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工。

(四)普查实施

按照国家部署,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启动前期准备工作,2018年完成清查建库和全面普查工作,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

成立省、市县两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建立普查制度,组织编制省级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开展普查信息系统部署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

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级普查方案,建立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本级普查经费,选聘普查人员,组建普查工作队伍。

2.清查建库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全省污染源清查方案,指导各市县普查机构开展实地清查,组织开展全省清查质量控制核查与评估;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建立全省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组织开展入河(湖、库、海)排污口监测。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及时组织提供有关资料,开展所承担的专项工作。

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本级污染源清查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源单位实地清查、信息采集、核对,开展入河(湖、库、海)排污口清查,向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查信息;配合开展入河(湖、库、海)排污口监测。

3.全面普查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普查工作,为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普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印制普查表;开展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开展全省普查数据质量核查、评估和控制,对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普查表填报及收集情况、数据核算及录入审核情况等进行质量控制核查评估;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并上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及时组织提供有关资料,并开展所承担的专项工作。

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和抽样调查,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采集、录入,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本市县(区)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汇总,上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于技术力量较弱、难以独立完成本级任务的市县,由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普查技术队伍加强技术指导,协助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

4.总结发布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验收评估、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全省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及应用,按有关规定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工作;开展本级普查成果分析、总结与应用。

(五)普查培训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全省各市县污染源普查机构技术骨干和其余人员的培训。

(六)宣传动员

省、市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16〕59号文件及本方案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污染源普查,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普查质量管理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工作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全省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严格落实普查机构、排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普查数据核查、质量评估、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全程留痕。建立包括第三方在内的数据核查机制,强化普查排放数据与能源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环境质量数据一致性审核。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依法开展普查执法检查,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六、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省、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别予以保障。省财政负担的部分,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分别按本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费使用方案,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原经费落实途径纳入各部门预算,分年度拨付。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省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省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编制普查技术规范,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各类入河(湖、库、海)排污口监测,伴生放射性污染源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以及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评估,购置数据采集设备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市县、开发区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控制,购置数据采集设备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总结、表彰等。

七、有关要求

(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将普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保质保量完成普查工作。

(二)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组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抽调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保障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及上报条件,大力开展普查宣传和人员培训,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普查对象的积极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上报数据。

(三)全省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数据质量相关规定,切实落实“一户一档”和全流程痕迹化管理的要求,严禁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做好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四)全省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廉政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节约、合理地使用工作经费,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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