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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7〕2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第508号令)、《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青政〔2017〕2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依法普查”的总体原则,采取“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组织形式,按照“统一培训、联网采集、专网报送、分级审核、逐级上报、属地负责”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程序以及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管理制度,开展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紧迫性、重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我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有义务接受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二、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全面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环境统计平台和应用管理系统,为我省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支撑。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普查对象为青海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具体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41个行业类别的污染源。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国家级、省级、县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主要内容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一)工业污染源。
普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所涉及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二)农业污染源。
普查内容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三)生活污染源。
普查内容包括: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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