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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报?怎么征收? —环保税征纳流程

2018-01-15 09:15来源:菜花来了作者:叶永青 王一骁关键词:环保税环境保护税排污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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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申报会怎样?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修订在即,这一罚款的力度必然大大增加。在环保税法实施环保、税务联动协作的特殊语境下,环保部门掌握的排污单位信息将提供给税务部门成为纳税人识别的信息来源;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20条,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环保部门的核定来征税税款。因此,不申报纳税想要同时逃脱税务、环保两家的法眼,难度还是非常大的。

6虚假申报会怎样?

叶老师要敲黑板强调的是,虚假申报责任重大!

首先,从《税收征管法》上看,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通过虚假申报方式不缴或少缴税款,更会构成偷税,不仅需要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还有可能构成逃税罪!

其次,从《环境保护税法》和《条例》看,环保税法本身也给了虚假申报很多惩罚。一是根据《条例》第6条,对排放固体废物的纳税人而言,虚假申报的,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将不能减除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直接以产生量作为排放量计算税额。二是根据《条例》第7条,对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纳税人而言,虚假申报将导致直接以产生量作为排放量计算污染当量数,而不再参考任何监测数据或物料衡算法、抽样测算的计算结果,会导致计税依据大大提高。

最重要的是,如何认定虚假申报,和产生虚假申报后如何改变这一认定结果都没有明确规定,以前的经验表明,这可能是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所在,纳税人还是要特别小心注意包括申报材料和完善内部申报流程管理。

二税务机关如何确认应纳税款

所谓税款确认,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等进行分析,最终与纳税人形成关于税收之债数额多少的合意的过程。作为公法之债,税额究竟多少当然不能仅凭纳税人的申报,还需要征纳双方之间形成意思合致——这一点也是彰显“费改税”背后的法治精神之所在——排污费只需政府(环保部门)核定确认金额,政府说多少就是多少,而环保税在程序上表现为一个税收之债的合意过程,正所谓“费代表权,税代表法”是也。《税收征管法》修订在即,新法中加入“税额确认”一章已基本确定无疑。虽然目前《税收征管法》尚未就税款的确认程序给出一般性的基本规则,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经勾勒出了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环保税纳税申报的程序轮廓,即受理申报后通过异常审查和涉税信息比对来调整应纳税额,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规则。

1数据比对和调整

《环境保护税法》第20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的信息与环保部门交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和复核的程序,根据《条例》第21条,经比对发现数据出入的,不论纳税人申报数据的依据是什么,也不论按照前文所述哪一种方式确定的计税依据,一律以环保部门交送的数据为准。

2异常申报情形下的核定征收

与其他税种“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可以由税务机关裁量进行核定同理,环保税同样可以被核定。根据《条例》第22条经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属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企业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只不过环保税的核定,裁量权不完全在税务机关手上,税务机关对上述异常申报,要提请环保部门复核,按照复核的情况计算应纳税额。

三出现争议怎么办

争议解决程序将是“费改税”带给排污企业操作层面上的另一大重要变化。过去,排污企业对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种类、数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可以复议或起诉。“费改税”后,排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认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等纳税事项有异议,则必须同其他税种的税收争议一样,适用《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之规定,先交税款,然后复议后诉讼。

说到复议,环保税带来的另一个新问题是绕不开的——复议的被申请人究竟应该是税务机关还是环保部门呢?对税务机关而言,税款是它征收的,但依据最终是环保部门给的;对环保部门而言,虽然它的数据在很多情况下决定了对纳税申报的调整,但税款最终是税务机关征收的。在高度信息共享、共同协作的新形势下,行政责任似乎也被“共享”了。但考虑到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在现有法规体系下,我们认为,复议的被申请人还应当是做出直接影响申请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即税务机关,毕竟调整纳税人权利义务的意思是蕴含在税务机关的行为当中的,税收的复议诉讼也应当依据税收法规来确定。

最后,叶老师要再次敲黑板的是,不论可以对谁提起复议,一旦发生纳税争议,涉税证据的保存才是最重要的!自动检测设备的合规使用,数据抄取的时间和数据保存,固体废物的运输、贮存痕迹,监测机构以及委托的集中处理或综合利用第三方的资质,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及资金往来等等,都是企业证明自己如实纳税申报、无虚构计税依据等偷逃税款故意的重要依据。从税法上讲,妥善保管这些涉税资料不仅仅是纳税人控制税务风险的智慧,还是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2款明确要求,“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P.S.《条例》还明确了哪些问题

除了上文中已经提到的,《条例》中较重要的实体法规则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上,一是明确了“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畴需要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明确了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不属于超过排放标准才征税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三是明确了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同时,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地方政府可以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畜禽种类之外另外规定排放量计算方法的规定。

2.关于税收减免

《环境保护税法》虽然规定了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可以减按75%征税,低于标准50%的可按50%征税,但没有说明“浓度值”的具体所指。《条例》第10、11条明确细化了,上述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不仅再平均值要低于标准,用以计算再平均值的小时均值、日均值以及监测机构每次检测到的瞬时值都必须低于标准,才能享受减征。

前面说了不少《条例》相对征求意见稿删掉的内容,可见国务院也是为了今天环保税法正式开征以后操作层面上能更明确一点,先从简,把比较复杂的、不太确定的内容暂且删掉了,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环保税法的补丁是少不了的,且让我们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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