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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6-2025年)

2018-01-16 10: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大气污染空气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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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期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措施

(一)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环境资源。

1.优化工业布局,落实大气环境空间管控。

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力、人口承载力、基础设施承载力和大气环流特征,优化我市主体功能区划。加快完成全市能源、工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提高准入门槛,规模以上工业项目应入驻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提升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的环境管理水平。加强战略、规划、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落实战略和规划环评要求,进一步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的通知》(穗府〔2017〕5号)中关于大气环境空间管控以及空气质量功能区管理要求。

2.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源头管理。

(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和企业自备发电锅炉,严禁新建、扩建石化、水泥、钢铁、平板玻璃、铸造、建材、有色金属等高污染、高能耗企业。

结合“退二进三”和“三旧”改造,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限制平板玻璃、皮革、印染、水泥等行业规模。2020年前,限制石油化工类企业扩建与增加产能。

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优质高效发展现代服务业,增强先进制造业核心优势,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2)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将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对排放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逐步实行减量替代。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将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

3.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传统产业绿色化升级改造。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倒逼作用,综合运用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信贷投放等经济手段推动落后和过剩产能主动退出市场。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标准,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实施传统产业绿色化升级改造,对化工、建材、轻工、印染、有色等传统制造业全面实施能效提升、清洁生产、强化治污、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到2020年,全市1500家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审核率达到30%以上,创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500家,培育省级清洁生产企业100家。

(二)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化利用。

1.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

大力推进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展,拓宽渠道增加清洁能源供应量,使天然气、电供应量满足我市能源结构调整需要。加快天然气全市“一张网”建设,结合“十三五”能源规划积极推进黄埔、花都、增城等区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冷热电三联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按照重点工业园区全覆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基本气化的目标,加快推进气源工程建设。提高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创新机制降低工业用天然气供应价格,扩大天然气应用领域。

2.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管理。到2020年,我市煤炭消费量控制在1363万吨以下。

3.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巩固“无煤街道”“无煤社区”“无煤工业园区”创建成果。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依法强制拆除。

4.加快集中供热项目建设。

大力发展热电联供和集中式能源站项目,建设系统完备的集中供热体系,新建工业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或集中式能源站为供热热源。按照《广州市能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穗能源办〔2014〕6号)部署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建设,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集中供热示范项目建设,引导用热企业向园区及集中供热范围集聚,力争到2017年,全市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量占园区供热总规模的70%以上;到2020年有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全面清理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高污染燃料分散供热锅炉,逐步推进集中供热范围内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其他燃料锅炉的淘汰替代。

六、近期大气污染治理的措施

(一)深化工业燃煤污染治理。

1.强化火电机组超洁净排放改造及监管。

2017年底前,完成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含自备发电锅炉)淘汰或超洁净排放(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6月底前,全市燃煤机组全面淘汰或完成超洁净排放(超低排放)改造。结合国家、省政策,适时推进新一阶段“上大压小”节煤减排升级改造。

建立燃煤电厂超洁净排放日常监管机制,督促燃煤机组经超洁净排放改造后稳定达到燃气电厂排放水平,研究推进烟囱排放“水蒸汽”收集措施。推进燃气机组加装低氮燃烧及尾气脱硝装置措施,推进完善超洁净排放监测方法。

2.深化工业锅炉监管机制。

强化高污染燃料锅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日常监管,保持锅炉排放监管高压态势,对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查处。完善淘汰锅炉报废机制,严防已淘汰锅炉重新流入市场。提高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监管水平,逐步加严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管理政策要求。研究推进燃气锅炉、窑炉加装低氮燃烧及尾气脱硝装置措施,2025年底前燃气锅炉基本实现低氮排放。加强燃煤燃油及生物质锅炉的燃料产品质量及锅炉燃用情况的监管。煤炭含硫量不得高于0.6%、灰分不超过15%;燃油含硫量不高于0.8%。

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高效锅炉推广目录或能效等级达到1级的产品。定期对在用锅炉进行检测和保养,通过减少散热、提高煤炭燃烧效率和调整运行负荷等措施来提高锅炉热效率。

3.完成工业窑炉等其他燃烧设置整治。

完成全市工业窑炉排放现状调查,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高污染燃料窑炉的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经论证需沿用高污染燃料的窑炉,须按照脱硫、脱硝、除尘效率分别达到85%、60%、99%以上的要求完成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二)强化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

1.大力发展可持续交通体系。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倡导和鼓励绿色出行。加快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推进新型有轨电车规划建设,优化公交线网,进一步拓展水上巴士服务范围,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投放,大力规划建设城市外围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完善高架路、立交桥和行人过街设施建设,减少人流、车流的交织,减少汽车拥堵。

2.完善机动车使用管理政策。

依法完善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措施,遏制汽车数量过快增长。积极推动落实对本地化使用外市籍车辆的交通管理措施,完善差别化停车收费等政策措施。联动周边城市推进非本市籍及过境车辆排气污染整治。2020年底前,基本形成机动车拥有、使用和城市交通、大气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3.推进车用油品及机动车排放标准升级。

加快车用成品油品质升级,提前供应国Ⅵ车用汽、柴油,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不超过60千帕。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保障油品质量。提前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

4.加强在用车环保达标管理。

进一步完善I/M(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维护)制度,提高检测机构和维修企业的检测维修水平,健全在用车环保达标管理长效机制。综合运用抽检执法和遥感监测等手段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以大、中型客车及重、中型货车为重点,加大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的尾气排放监督抽检力度。积极推进燃气公交车氮氧化物减排技术改造。

5.促进淘汰高排放汽车。

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2017年7月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行黄标车,进一步增加电子警察抓拍执法点数量,全面压缩黄标车使用空间,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黄标车淘汰。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步伐,推进国Ⅱ及以下老旧车的淘汰更新工作,研究在二氧化氮高值月份或不利气象条件下实施国Ⅱ及以下机动车限行措施。

6.加大对柴油货车的监管执法力度。

加大对柴油货车的日常排气抽测和监管力度,探索研究将机动车排气抽检、冒黑烟车查处与I/M制度相结合。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监管,在全市检验机构逐步推广柴油车排气检测移动摄像装置,实现对柴油车排气检测过程更精确的实时监控。开展固定垂直式机动车遥感监测试点工作。

7.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

从2017年起,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100%使用纯电动汽车,力争到2018年底全面实现公交电动化。加大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力度,结合充电桩配套进度等情况,逐步扩大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规模。2017年起,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车辆,选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55%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5%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鼓励物流领域新增或更新选用新能源汽车。每年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的车辆,在满足工作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桩建设,提高充电桩建设密度,扩大分布范围,逐步实现市内各行政街道充电桩有效覆盖,实行网格化便民服务运营管理。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清洁替代能源汽车技术开发,加强车辆购置、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8.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

开展施工工程机械、农用机械、农用运输车、铁路机车等非道路移动源以及飞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调查研究,2017年底前建立非道路移动源管理台账清单,适时建设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和排气监管检测系统。

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根据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地方标准制定情况开展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监督检查。

在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的基础上,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工作,区内禁止使用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之前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促进高排放、服务年限较长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淘汰或安装DPF(颗粒物捕集器)。

(三)大力推进VOCs综合整治。

1.建立更新VOCs排放清单。

结合广东省和我市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以现场调研、实地监测等手段为基础,全面深入摸查我市行业VOCs污染现状,完善工艺过程源、溶剂使用源、储存运输源等各类VOCs调查、监测及污染控制技术研究。动态更新我市工业企业VOCs排放清单,不断完善VOCs基础数据台账。开展VOCs重点监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2.提高VOCs排放类建设项目要求。

提高VOCs污染企业环境准入门槛。新、扩和改建排放VOCs的项目遵循“一流的设计、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建设原则进行严格把关,要求生产型、存储型、使用型等各类涉VOCs排放的项目在设计、建设中使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

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各行业低挥发性原辅料使用要求,适时编制我市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废气净化设施收集率和净化效率等技术规范。推广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使用,鼓励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优先采用具有环境标志的原辅材料。

实施原料替代工程。对于农药行业,开发绿色农药剂型,加快绿色溶剂替代轻芳烃和有害有机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无尘化、控制释放等剂型;对于涂料行业,重点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无溶剂涂料、UV(辐射固化)涂料等绿色涂料产品;在胶粘剂行业,加快推广水基型、热熔型、无溶剂型、紫外光固化型、高固含量型及生物降解型等绿色产品,限制有害溶剂、助剂使用;在油墨行业,重点研发推广使用低VOCs或无VOCs的非吸收性基材水性油墨、单一溶剂型凹印油墨、辐射固化油墨。

3.全面完成VOCs排放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综合整治。

按照环境保护部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穗环〔2017〕52号)等部署以及“一企一方案”的原则,结合各行业生产工艺及排放特点,通过采取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逐步推进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督促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探索建立重点行业有机溶剂使用申报制度;推广清洁生产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无组织排放和泄漏;强化治理工程建设,逐步推进VOCs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提高企业VOCs综合整治水平。

2017年底前,完成60%以上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和年排放量500吨及以上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综合整治。2018年底前,按照“一企一方案”要求全面完成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和年排放量100吨及以上、500吨以下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综合整治任务。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年排放量1吨及以上、100吨以下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综合整治任务。2020年底前,对已开展综合整治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全面完成全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各重点行业应根据本行业VOCs排放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治技术路线,确保减排目标、收集率及综合去除率水平达到国家、省相关要求。

4.控制含VOCs的溶剂使用。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促进低挥发性有机物的建筑涂料和家用溶剂的推广使用。积极推进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服装干洗行业应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5.完善VOCs排放管理政策。

完善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管理规范。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开展VOCs排放总量控制工作,重点推进炼油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领域VOCs减排;重点加大活性强的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酮类等VOCs关键活性组分减排。结合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收费及环保税费改革等管理制度的改革进程,以及产品VOCs含量标准、VOCs排放限值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进程,逐步完善我市VOCs排放各项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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