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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郑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2018-01-16 15:5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餐厨废弃物餐厨废弃物管理郑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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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雨(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

(四)擅自从雨(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掏捞餐厨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考评机制,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综合服务评价制度,加强对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使用餐厨废弃物的行为;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五)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经营、绿色经营;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和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及时、全面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餐厨废弃物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处置现场开展检查;

(二)查阅、复制餐厨废弃物台账及相关资料;

(三)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核实有关情况;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抽查、监测及其他措施。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关闭或者停用监测设施,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在线监测和电子数据信息报送系统,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违反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对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挪用、套取、截留餐厨废弃物财政补贴资金的;

(三)对餐厨废弃物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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